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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暘光電弊案事件

 

事件前言

在「力暘光電弊案」中,根據檢方的起訴書,體現該組織的「官商勾結如何分工」。這不單是單純的賄賂,而是一場由誰主導、高層官員配合、基層單位被迫執行,甚至連地方政治勢力都參與其中的大型結構性犯罪。(台灣法律無罪推論)

事件時間線新聞摘要

20230530菱傳媒

(記者辛啓松、王吟芳/台南報導)台南光電利益盤根錯節,檢調今年4月間依貪污罪起訴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後續又查出他另向光電業者索賄,台南地檢署今天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展開全台大搜索,目前已知行政院顧問、力暘能源總裁古盛煇及與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來往密切的宸峰工程負責人蔡清旭,都被檢調搜索約談,目前仍在偵訊中。

據了解,今天被搜索約談的古盛煇是力暘能源總裁,也是綠能產業界赫赫有名的「小英之友」,近年力暘能源與中租控股旗下中租能源合作,斥資200億元在七股興建「七股五天光電場」,被視為支持蔡英文光電政策的力作,也因此力暘能源新北、新竹及台中、台南等辦公處所今天遭檢調搜索,負責人古盛煇等人也同步遭約談到案,格外引人矚目。

此外,檢調今天也兵分多路搜索台南光電業者蔡清旭名下的宸峰工程等相關公司,去年台南學甲88槍擊案發生後,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的光電版圖被揭露,槍擊地點更與宸峰工程公司設在同址,使得蔡清旭與胞兄蔡宗融與綠營高層關係緊密之說不脛而走,其中是否涉及不當利益輸送,也是檢調要追查的重點。

新聞幕後/檢調再追台南光電弊案 搜索力暘能源約談政院顧問古盛煇

https://rwnews.tw/article.php?news=9237


20230601中國時報

在地市議員陳昆和說,力暘能源取得七股光電場用地時,地方即傳出該公司利用不法手段威脅地主及漁民租地,甚至先斬後奏迫使地主不得不同意,行徑如同黑道,讓居民敢怒不敢言,在地居民及他本人都對該公司的印象很不好。

議員林燕祝也說,有民眾反映指稱,七股光電場用地取得過程,業者有以低價強取土地的情形,曾引發不少民怨。

南檢指出,2022年接獲力暘能源因從事光電取得土地過程疑涉不法情資,時任檢察長葉淑文即分案由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周盟翔及檢察官郭書鳴共同偵辦。

力暘能源案更進一步發展!疑不法取得用地 古盛煇400萬元交保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260163/


20230601風傳媒

立法委員鄭正鈐今(1)日上午在國民黨立院黨團召開的記者會中,爆料民進黨新竹市黨部與涉及台南光電弊案的力暘能源公司,居然共用同一地址。他並指出,前行政院顧問、力暘能源總裁古盛煇不但是新竹縣小英之友會副秘書長,還是民進黨新竹縣黨部評議委員會的召集人。鄭正鈐痛批,民進黨與光電弊案根本零距離。

鄭正鈐指出,古盛煇除了是力暘的總裁之外,也是聚點投資公司的負責人。聚點投資公司在2018年8月設立,公司地址在「新竹市西大路772號2樓」。而力暘能源公司則是在2020年7月把公司地址變更為「新竹市西大路772號2樓」。

他表示,兩家公司共用同一個地址不奇怪,但奇怪的是,民進黨新竹市黨部的地址,也是在「新竹市西大路772號2樓」。他指出,民進黨新竹市黨部與涉及光電弊案的公司共用同一地址,是共生關係還是存有利益交換?

台南光電弊案 藍委爆料:民進黨新竹市黨部與弊案業者同地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4800562


20230601菱傳媒

去年5月,台南市議會的「本市綠能執行情形」專案報告,前市議員王錦德就曾揭露力暘能源收取土地的惡形惡狀。王錦德說,力暘在七股區三聖段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國有地,但該國有地的原承租人以前都是同一個家族,所以承租人很多,現在要改種電,有些人同意、有的人不要,力暘惡質之處就是檢舉魚塭塭寮。

王錦德說,經營魚塭的人都會自搭倉寮,放飼料、漁具,這些倉寮多數都未經合法申請,申請也很難通過,國有財產署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要沒有妨礙到他人通常都會冷處理,結果力暘去檢舉那些不參加種電的承租人,國產署出面收回土地後,力暘再去標租。

地方人士說,時任台南市經發局能源科長郭坤助發現這些「小二甲」包裹申請案,未來營運後將併聯發電,因此認為該案並非市府審核權限,持不同意看法;時任農業局農地管理工程科長張順得、時任地政局地用科長胡純英也認同郭的意見。

弔詭的是,三名科長事後竟不約而同陸續被調職,後來5案場先後順利通過審查,檢調懷疑,三名科長遭調職一事不單純,恐與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有關,後續將一併追查有無其他市府官員涉案。

新聞幕後/力暘能源搶魚塭地種電 台南市府3科長「擋路」遭調職

https://rwnews.tw/article.php?news=9276


20240426菱傳媒

(菱傳媒/綜合報導)力暘能源被控勾結經濟部能源署及台南市政府官員,非法取得台南「七股五天太陽能光電場」用地,台南地檢署今(26日)偵查終結,經濟部能源署太陽光電組組長林文信、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等5名公務員,以及力暘科技總裁古盛煇等10名集團員工,分別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提起公訴,並對其中12人建請從重量刑。檢方估計20年的售電預期收入不法利益將達91億2601萬多元。

力暘光電案不法利益91億!南檢起訴15人 痛批陳凱凌施壓同仁、古盛煇關說

https://rwnews.tw/article.php?news=15056


20240502風傳媒

力暘能源集團涉入的台南光電弊案,南檢日前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15名官商,當中赫見曾因「推動友善光電發展環境」獲頒「模範公務員」的經濟部能源署光電組長林文信。對此,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經濟委員會立委張啟楷今(2)日召開記者會,要求經濟部應先撤銷非法電業許可、送辦違法官員,並喊話台南市長黃偉哲,應收回過往言論並鄭重道歉。

儘管台南市長黃偉哲日前曾遭南檢約詢,但最後並未被起訴;不過,黃國昌狠嗆,黃偉哲絕對躲不了,古盛輝曾在2021年2月5日透過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牽線,拜會黃偉哲及時任台南經發局長陳凱凌,反映力暘集團的電業籌設,基層公務員不配合,事後南市府就撤換相關單位的承辦科長並改行聯審制。

「黃偉哲你躲到哪裡去了?」黃國昌認為,檢調是否未積極偵辦、放黃偉哲一馬為法律問題,但面對如此大的弊案,官箴敗壞莫此為甚,黃偉哲逃不掉政治責任,尤其黃偉哲去年所有的言論,包括囂張的批評立委造謠抹黑,矢口否認外界提出的檢舉,恐怕都應收回去並鄭重道歉。

「圖利逾91億還不撤許可證?」黃國昌揭力暘光電犯罪計畫:經濟部別只想靜待判決

https://www.storm.mg/article/5108097


20240513台南議會

蔡育輝說,根據台南市府提供的資料顯示,自100年起核准的光電太陽光電板設置面積,由經發局核准的屋頂型412.38公頃和地面型1315.54公頃,設置面積有1727.92公頃。農業局核准的屋頂型166.92公頃和地面型252.40公頃,共419.32公頃。經發局和農業局核准的屋頂型太陽光電核准總面積為579.3公頃,地面型光電總面積為1567.94公頃,合計面積為2147.24公頃。

換句話說,台南市太陽光電發電占全國的20.668%,換算下來全國二十年損失的金額高達2兆4千億元。

蔡育輝表示,黨團接獲檢舉資料顯示,光是力暘光電弊案就有中央民代介入七場會議,包括2021年3月18日參與兆明生公司協調會、同年5月3日要求嘉義布袋台南環境敏感圖資、8月9日協調光電等,以及最為外界所知的就是2022年3月28日在台南參加台南光電自治條例協調會,當時出席的有中央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光電組林文信、經發局長陳凱凌等人,為何一位中央民代要介入台南自治條例事宜,更插足嘉義?請司法檢警調查明檢舉事件的真偽?

國民黨團-台南地檢,起訴91億光電弊案,為何獨漏中央『關心』民代和能源局官員?

https://www.tncc.gov.tw/page.asp?mainid=7F661E9E-F889-4C10-94DB-56AE28BE0064


20240716太報

《鏡週刊》指出,除了向中央陳情外,力暘也透過地方要角出面關切申請案,檢方曾以證人身分傳喚台南市長黃偉哲,發現前行政院副院長沈榮津曾到台南市府詢問光電審查業務緩慢一事。後來力暘集團總裁古盛煇等人,在2021年2月,透過曾任黃偉哲角逐台南市長的競選總幹事、捲入台南學甲88槍案的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檢方懷疑郭涉洗錢防制法等犯行,已另案偵辦中),居中聯繫前往市府拜會,反應送件市府很久都沒進度,一度還透過陳凱凌問市府承辦人,請他們盡快審核。

古盛煇當時建議採取「聯合審查制度」以加速審查,陳凱凌竟與業者同陣線,向黃偉哲表示,市府時任能源局科長延宕審查,已不適任,不久後,市府就將能源局科長調為經發局祕書室主任,改由主任祕書王俊博兼任能源科長、產業發展科邱姓股長接任能源科專員,市府後來也將審查流程改為聯審制,整個情勢對力暘逐漸有利。

陳凱凌對此砲轟農業局代表,曲解法令、刁難力暘申請。

直到經濟部將此案交給曾獲行政院模範公務員殊榮的林文信負責,古盛煇向陳凱凌稱,若能把土地使用同意書的日期,全部變造成2020年7月31日前簽署,就可把所有光電案場塞進「2020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

2021年9月15日,能源局召開光電達標計畫協商會議,林文信在開會前一天,緊急將古盛煇的訴求納入討論範圍,並表示業者若拿到7月31日前的土地同意文件,按理即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可以過關。

台南光電弊案力暘集團涉「偽造文書」牟暴利 業者竟逆轉小二甲禁令規則

https://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96/136436


20240718蘇煥智臉書

台南力暘光電弊案,我們肯定檢察官打貪的努力。不過只追究政策執行者,而不追究「小二甲禁令」違法鬆綁開後門,到底是誰的責任?如此捨本逐末的作法,被質疑「打蒼蠅,不敢打老虎」。全國其他縣市、其他光電公司的小二甲申請案是否也有類似的問題?建議在野黨成立調查委員會,追究政策開後門的責任。

作者/蘇煥智

上個禮拜一(7/8)台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外號土雞仔)被槍擊死亡,林有槍砲彈藥前科,並涉及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妨害選舉被起訴。案發迄今已經十天凶嫌還沒找到。

一、林士傑死因是否光電利益糾紛?

因為還找不到凶手,警方懷疑是否涉及光電利益衝突而被預謀殺害,所以警方找到林士傑的小弟負責光電工程的阿川(林玉川),並以其涉及詐騙集團被通緝而予以逮捕到案;希望借此尋找凶嫌的端倪。而林玉川所住的地方就是台南市政界、媒體界盛傳的「光電大樓」,包括議長邱莉莉、市政顧問郭再欽、洪智坤都是其中的住戶。林士傑的死因是否因光電工程利益糾紛,猶待警方深入調查。

不過就如同2022年台南市88聲槍響,雖然凶手已投案並被判刑,而外界也廣泛傳言可能涉及光電利益衝突!但檢警調似乎也沒有調查背後真正利益衝突的原因?以及是否另有影舞者?真相恐將成為歷史懸案!

二、光電案起訴疑雲!

不過4月26日台南地檢署,以經濟部能源署林文信組長、台南市政府經發局局長陳凱凌、力暘光電集團總裁古盛煇等15人,其中官員5人(中央1人地方4人)力暘集團10人,官商勾結違法圖利力暘光電集團五家天字號公司。

起訴書提到的犯罪事實,力暘集團總裁古盛煇以行政院顧問的名義,向行政院及台南市政府施壓迫使經濟部能源局及台南市政府經發局相關官員,並共謀以開後門方式,在小二甲禁令(2020年7月31日)生效後才簽約承租使用的農地,本不能再申請;卻允許其倒填土地使用同意書簽約日期,以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方式,使納入「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劃」而規避「小二甲」禁令;而不法圖利核准力暘集團五家天字號公司共139場光電場開發申請案,圖利廠商高達91億元以上的利益。

三、小二甲開後門,林組長有權決定嗎?

檢察官起訴時,我就有一個強烈的疑問,「本案涉及小二甲禁令違法開後門」的政策,這是一個能源署太陽光電組組長,可以決定的嗎?」

尤其小二甲禁令的法規依據是農業部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規定。其認定權限理應是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根本就不是經濟部能源署。

而農業主管機關對於開放小二甲似乎是從頭到尾都不同意,所以此一決策應該是高於部會層級以上,也就是行政院院級的決策。

所以檢察官為什麼要讓一個基層公務員的林組長來承擔呢?其實這有可能凸顯承辦檢察官對於行政各部會權責的理解有錯誤解;也可能對於「什麼是法規範」及「什麼是個案處分」之區別,產生混淆;當然也可能根本就是「打蒼蠅,不敢打老虎!」的蒙混心態。

四、沈榮津與古盛煇?

7月16日鏡週刊報導提到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沈榮津身兼「綠能發展會議」召集人,每月主持定期會議固定檢討綠能產業推動的狀況及面臨的問題。而力暘集團總裁古盛煇利用其「行政院顧問」及新竹縣小英之友會副會長的身份,參與行政院綠能發展會議,而向沈榮津抱怨台南市政府審查太慢,還拿「申請案場進度表」給沈。

沈聽完發現「全台各地案場均有此問題,需通案解決」。於是電話瞭解台南市政府的問題。並趁到台南開會之際,向市長黃偉哲探詢審查進度緩慢的原因。沈榮津並於2021年11月20日於台南奇美博物館與中華中小企業交流協會座談時,與黃偉哲討論地方政府推動綠能遭遇的問題。

五、誰對「小二甲禁令」開後門?

台南市力暘集團光電弊案,其實涉及兩個行為:

1、是政府對「小二甲禁令」政策鬆綁開後門?這是一個政府規範政策的問題。如果沒有此一開後門的政策鬆綁,也不會倒填土地同意書日期的問題。

2、「農地使用同意書」倒填日期到2020年7月31日以前,甚至抽出舊的使用同意書,換上倒填日期的土地同意書。這是一個具體個案的處分問題。台南地檢署的起訴書顯然沒有將「規範鬆綁」及「個案處分」兩者分清楚,並分別追究責任。

其實沈榮津到底是否了解「小二甲禁令」才是太陽能電場業者「審查進度緩慢」的癥結?我認為應該是很淸楚。至於沈榮津副院長是否著手替「小二甲禁令」開後門,以滿足業者的需求,並朝向滿足政府訂出的2025太陽光電20GW的目標。

現實來說「小二甲禁令」的法規是農業部主管,經濟部、能源署及台南市政府都非法規主管機關,也無權決定。所以只有行政院層級才是有權力要求農業部配合更改「小二甲禁令」的鬆綁開後門。所以此一「規範鬆綁」,不法圖利「光電業者」的最大嫌疑人的確是沈榮津副院長。也許他的動機是為了達到2025年的太陽能目標。但完全破壞「小二甲禁令」的政策目標,不應該如此草率。

六、還有其他縣市?其他廠商?

如上所述,台南力暘光電集團弊案涉及「小二甲禁令」違法鬆綁,以及「倒填日期偽造文書」的違法圖利個案處分的二個面向違法。由於涉及法規違法鬆綁,所以不會只限於台南市是違法。其他縣市從彰化、雲林、嘉義、高雄、屏東、台東、應該也有「小二甲禁令」開後門的類似申請案。

而且也不會只有「力暘光電集團」,應該還有其它公司涉及以「小二甲禁令」開後門的途徑,倒填日期申請變更作為光電場使用。這個也應該有普查的必要。

所以建議在野黨應該考慮在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徹查此一光電政策弊案。

七、行政院顧問淪為金主關說特權:

力暘光電集團的總裁古盛煇是新竹縣小英之友的副會長,又是行政院顧問。其利用此兩種身分向行政院及地方政府在政策上及個案上實施關說施壓。在現實講求利害關係的社會,的確有很大的影響力。而其權力的來源主要是「小英之友」的重要金主及幹部。所以有機會跟總統及周邊核心人物接觸,所以官員及公務員皆會有所顧忌。

蔡英文總統任內幾乎從來沒有公佈過行政院顧問的名單,而且到底有多少人?聘任的原則是什麼?不過在市面上卻有許多行政院顧問,而且大部分是小英之友會的金主。所以行政院顧問成為關說特權的功能,卻完全不必受監督。我認為應該取消這種酬庸、關說、特權的行政院顧問。

八、打蒼蠅不打老虎:

台南力暘光電弊案,我們肯定檢察官打貪的努力。不過只追究政策執行者,而不追究「小二甲禁令」違法鬆綁開後門,到底是誰的責任?如此捨本逐末的作法,也會被質疑「打蒼蠅,不敢打老虎」。全國其他縣市、其他光電公司的小二甲申請案是否也有類似的問題?

建議在野黨應該成立調查委員會來追究政策開後門的責任。

蘇煥智維新觀點》光電弊案,打蒼蠅不打老虎!

https://www.facebook.com/SuHuanChih/posts/%E8%98%87%E7%85%A5%E6%99%BA%E7%B6%AD%E6%96%B0%E8%A7%80%E9%BB%9E%E5%85%89%E9%9B%BB%E5%BC%8A%E6%A1%88%E6%89%93%E8%92%BC%E8%A0%85%E4%B8%8D%E6%89%93%E8%80%81%E8%99%8E%E5%8F%B0%E5%8D%97%E5%8A%9B%E6%9A%98%E5%85%89%E9%9B%BB%E5%BC%8A%E6%A1%88%E6%88%91%E5%80%91%E8%82%AF%E5%AE%9A%E6%AA%A2%E5%AF%9F%E5%AE%98%E6%89%93%E8%B2%AA%E7%9A%84%E5%8A%AA%E5%8A%9B%E4%B8%8D%E9%81%8E%E5%8F%AA%E8%BF%BD%E7%A9%B6%E6%94%BF%E7%AD%96%E5%9F%B7%E8%A1%8C%E8%80%85%E8%80%8C%E4%B8%8D%E8%BF%BD%E7%A9%B6%E5%B0%8F%E4%BA%8C%E7%94%B2%E7%A6%81%E4%BB%A4%E9%81%95%E6%B3%95%E9%AC%86%E7%B6%81%E9%96%8B%E5%BE%8C%E9%96%80%E5%88%B0%E5%BA%95%E6%98%AF%E8%AA%B0%E7%9A%84%E8%B2%AC%E4%BB%BB%E5%A6%82%E6%AD%A4%E6%8D%A8%E6%9C%AC%E9%80%90%E6%9C%AB%E7%9A%84%E4%BD%9C%E6%B3%95/1029981941828045/


20250226中央廣播電臺

監察院今天(26日)認定,能源署長游振偉、林文信於此案中,涉嫌為光電業者解套有重大違失,通過2人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對此,經濟部晚間回應,尊重監院職權,並視判決結果執行後續處分,27日將報請政院同意核可,游振偉調離主管職轉任參事,由副署長李君禮代理署長一職。

能源署長游振偉涉光電弊案遭彈劾 經濟部:將報請政院轉調參事

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DR9Em1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3 年 4 月 26 日 

南檢偵辦轄內太陽光電業者力 O 集團

與公務員共謀圖利等案提起公訴

本署彭盛智檢察官、呂舒雯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等專案小組偵辦臺南市經濟發展局(下稱臺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凌、經濟部能源署組長林○信及力○集團總裁古○煇等人共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本案起訴被告及涉犯法條

一、 時任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局長陳○凌、時任經發局主任秘書王○博、時任經發局能源科專員邱○誼、時任經發局能源科技士張○銘等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刑法第 216、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 時任經濟部能源局(現改制為能源署)太陽光電組組長林○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三、 力○集團總裁古○煇、時任力○公司總經理徐○廷、時任力○公司設計部資深協理林○輝、時任力○公司電業申設部資深經理謝○諭、時任力○公司土地規劃部經理丁○芝、時任力○公司土地規劃部代理組長李○宇、時任力○公司土地規劃部專案組長杜○安、時任力○公司土地規劃部專員朱○森、時任力○公司土地開發部協理邱○祥、時任力○公司土地開發部資深經理張○豪均涉犯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款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公務員對主管與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刑法第 216、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貳、偵辦經過

 本署檢察官前於111年間,因偵辦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出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疑涉侵占乙案,發現力○集團在臺南市七股區一帶從事土地整合過程疑涉不法,經本署前檢察長葉淑文指示分案,由本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本署檢察事務官等組成專案小組偵辦;經縝密蒐證調查,陸續發動6次搜索,搜索處所共達68處,分別扣得267件申請計畫書、公證契約書550本、行動電話近40支、雲端硬碟資料、電腦、隨身硬碟、筆記型電腦及現金新臺幣(下同)3,780萬元等物,另檢察官訊問被告及證人等共246人次,並曾於112年10月間訊問被告徐O廷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事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參、犯罪事實摘要

一、 被告即力○集團總裁古○煇為使力○集團設立之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5 間公司(下總稱五天公司),以面積未達 2 公頃之非都市土地(俗稱小二甲)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與被告林○信、陳○凌等公務員共謀小二甲禁令解套方案,以規避較繁複之審查程序及減省申請開發計畫所需之支出費用:近年小二甲光電變更作光電使用的開發案件大量增加,造成農地破碎及相關使用爭議,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行政院農委會(現改制為農業部)於 109 年 7 月28 日公布並於同年 8 月 1 日生效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增訂第 7 點之 1 規定,除符合該要點第 7 點之 1 但書例外規定外,已不再同意小二甲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力○集團古○煇等人明知於 109 年 8 月 1 日後,以五天公司名義申請之小二甲案場均不符合上開作業要點例外規定,為求審查中小二甲案件得以解套通過及不受小二甲禁令影響而得繼續送件申請,於 110 年 9 月間,向經濟部能源局、臺南市經發局關說、請託,提出如可出具 109 年 7 月31 日前與地主簽署之土地所有權使用同意書(下稱期不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即可納入「109 年太陽光電 6.5GW 達標計畫」列管有案範圍,而可不受小二甲禁令影響之訴求,時任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組組長林○信、前臺南市經發局局長陳○凌等人均明知力○集團為求案場不受小二甲禁令影響,將以日期不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日期之方式申請,且當時已屬 110 年度,亦不符上開作業要點第 7 點之 1 但書第 2 款後段所稱「109年 7 月 31 日前行政院核定 109 年太陽光電 6.5GW 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規定」之要件規定,竟因古○煇不斷請託、施壓,竟應允上開提議,並以召開光電推動研商會議之方式,逐步將力○集團之上開訴求,納入 109 年太陽光電 6.5GW 達標計畫認定樣態內,使力○集團的申請案可規避較繁複之審查程序。

二、 被告陳○凌、林○信、王○博、邱○誼、張○銘等公務員與被告古○煇、徐○廷、林○輝、謝○諭、丁○芝、李○哲、杜○安、朱○森、邱○祥、張○豪等力○集團成員共同參與解套小二甲禁令方案,由力○集團成員以日期不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持向臺南市經發局抽換原申請文件,使五天公司經相關單位審核後順利取得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因而圖利五天公司及力○集團:被告古○煇與林○信、陳○凌等人謀議以日期不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持向臺南市經發局抽換原申請文件等小二甲禁令解套方案既定後,力○集團員工隨即收到臺南市經發局通知,得以 109 年 7 月 31 日前土地使用同意書補件之訊息,且即刻規劃倒填、回填土地使用同意書日期之執行計畫。嗣能源局於 110 年 9、10 月間,召開由被告林○信、陳○凌主導之地面型光電推動會議,強勢將力○集團上開訴求,正式納入 109 年太陽光電 6.5GW 達標計畫審認樣態範圍內,且由力○集團持日期不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製作「太陽光電設施興辦事業計畫暨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下稱興辦事業暨農變說明書),持向臺南市經發局抽換原興辦事業暨農變說明書或另行申請而行使之,並由被告陳○凌指示臺南市經發局承辦公務員認定力○集團之補件資料及陸續申請之興辦事業暨農變說明書,均符合 109 年太陽光電 6.5GW 達標計畫審認樣態,而可不受小二甲禁令之影響;而後經濟部能源局等單位即依此辦理後續審查作業,並核發電業籌設許可同意函及農地變更使用同意函,且由臺南市經發局核發五天公司之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使五天公司因而減省

申請開發計畫所需支出之技師簽證費用、開發影響費、出流管制規劃書及計劃書等費用支出計約 830 萬元,及圖得可繼續利用承租之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用益狀態之不法利益估計達 91 億 2601 萬 8,763 元。


肆、量刑意見

一、被告林○信、陳○凌、王○博及邱○誼等公務員:

渠等不知廉潔自持、公正執法,竟迎合不肖之光電業者,助紂為虐,曲解法令大開後門,包庇力○公司任意抽換原申請書件,嚴重減損公務機關威信、敗壞官箴,且被告林○信、王○博、邱○誼犯後均砌詞飾卸,毫無悔意;至被告陳○凌雖最終坦認犯行,深表悔悟,惟被告陳○凌身為經發局局長,配合力○集團關說,甚更施壓所屬同仁,致所屬經發局基層同仁無從依法公正執行職務,嚴重斲傷民眾對公務機關之信賴及信譽,均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二、被告古○煇、徐○廷、丁○芝、李○宇、朱○森、杜○安、林○輝、謝○諭等力○集團成員:

渠等分別身為集團總裁、高階經理人,未思正當經營公司業務,遇有申請案件不如預期,即由被告古○煇以行政院顧問之姿,私下或帶領力○公司所屬高階主管向政府相關部門喬事、關說,甚施壓公務機關,所為實不足取,本案更與林○信等公務員共謀小二甲禁令解套方案而為圖利犯行,致使小二甲申請禁令本期待避免農地破碎、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之制度目的形同虛設,不僅嚴重影響公務員風紀,更破壞人民對公權力之信賴及社會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渠等犯後均卸責狡辯,毫無懺悔之意,亦請法院均予從重量刑,以示警懲。

三、被告張○銘、邱○祥、張○豪等人:

被告張○銘甫自學校畢業,考取公職分發至臺南市經發局能源科擔任技士乙職,針對光電審查業務本須有守有為,惟最終仍因被告陳○凌多次嚴厲指責,不敢違逆而犯下本案,實難過於苛責,且其初任公職時間短暫,應對經驗尚薄,已於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並配合調查,態度良好;另被告邱○祥、張○豪就前開圖利等犯行雖有參與,所為固有不該,惟姑念渠等2人均僅係受僱力暘公司,冀求自立持家,難期於受僱期間一有懷疑公司高層指示違法即自請離職,或主動向檢調機關檢舉告發,而渠等單純聽命公司高層決策依指示行事,並未因此獲得額外利益,主觀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均已坦認犯行,亦深表悔悟,皆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伍、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一、力○集團總裁古○煇、總經理徐○廷及所屬高階經理人林○輝等人均明知法令既已限縮小二甲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於109年8月1日後,五天公司申請之部份案場,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太陽光電設施專編等規定,進行2公頃以上開發計畫申請及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變更,捨此不為,反以上開違法方式通過審查,使五天公司因此減省申請開發計畫所需支出之技師簽證費用、開發審查費、出流管制規劃書及計劃書等審查費用支出共計830萬元,此屬消極之不法利益,建請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3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 另五天公司因他人共同圖利之違法行為,因而圖得與台電公司簽訂電能躉售契約之資格,而該項與台電公司簽約躉售電能資格,係被告等人共同圖利五天公司後衍生之直接結果,而該等違法通過設置案場,保守估算20年售電預期售電收入將達91億2,601萬8,763元,為求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根絕犯罪誘因,本署將另行向法院聲請五天公司逐期躉售電能予台電公司現實利益亦宣告沒收。


監察院通過監委蔡崇義、王麗珍提案糾舉經濟部能源署專門委員林文信,全案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

經濟部能源署(下稱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弊案,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該署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惟係派至署長室工作,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監察院於113年9月2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

本件(113年糾字第1號糾舉案)已於113年9月24日公告糾舉案文、審查決定書及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情形。審查委員葉宜津附具決定不成立理由略以,案文僅提出起訴情形,違失事證不足。

糾舉案文指出:

一、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案,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於113年4月26日提起公訴,惟能源署於林文信遭檢察官起訴後,怠於調整其職務,嗣因媒體於113年8月25日報導「涉弊官員審光電案恐上下其手」,引發外界質疑,能源署方於113年9月3日簽呈經濟部,請該部核准免除林文信組長職務,於翌(4)日核發派令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派至署長室工作。

二、能源署雖已於113年9月4日將林文信職務由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組長調整為專門委員,惟查林員係派署長室工作,依專門委員一職之職務說明書,其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核、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更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能源署截至監察院調查詢問時,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員處理光電業務,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

三、能源署對林員職務調整之情形,難認妥適,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糾舉,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

監察院通過監委蔡崇義、王麗珍提案糾舉經濟部能源署專門委員林文信,全案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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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士心理分析推估(AI彙整僅供參考/台灣法律無罪推論)

在「力暘光電弊案」中,力暘能源集團總裁古盛煇是整起案件的發起者與核心操盤手。他的背景與特質反映了當前光電產業與政界高度重疊的爭議: 

1. 核心角色:政商利益的串接者

古盛煇被檢調認定為弊案的「大後台」,其角色如下:

「五天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了規避「小二甲禁令」,他整合旗下 5 家能源公司(天心、天任、天芮、天英、天春),以「化整為零」的方式申請農地變更。

三路關說執行者:檢方指出古盛煇於 2020 年間,親自向台南市政府經發局、經濟部能源局及農委會官員進行多方關說,最終促成「小二甲禁令解套方案」,協助 111 個案場非法闖關。

偽造文書的決策者:涉嫌指示屬下偽造土地使用同意書的簽署日期,以利向政府宣稱該案符合「禁令前申請」的例外條件。 

2. 人格特質與背景:深厚的人脈與一本萬利的手法

背景雄厚的「綠友友」:古盛煇曾任行政院顧問、新竹縣小英之友會副秘書長,與綠營高層關係極為密切。這種身分被輿論視為他能在多個政府部會間「通行無阻」的關鍵。

槓桿經營與精算利潤:在野黨民代批評古盛煇善於利用極低資本額(如 5 萬至 10 萬元)成立公司,短期內透過綠電許可轉變為數億元資產,被批為「台電跌倒,綠電賺飽」的典型。

在法庭上的防禦性格:截至 2025 年,古盛煇在審理過程中多採取「行政瑕疵而非刑事犯罪」的辯護立場。相較於部分基層員工當庭認罪,他依然否認涉及行賄與重大貪汙,強調相關作為是為了解決「全國性的行政問題」。 

3. 目前法律與社會評價(2025 年現狀)

司法進度:古盛煇於 2023 年以 400 萬元交保,2024 年正式遭起訴,檢方建請法院從重量刑。2025 年法庭審理持續聚焦於他如何利用其影響力,迫使官員「另闢蹊徑」。

輿論標籤:社會普遍將他定位為「權貴綠友友」與「光電蟑螂」的代表性人物,認為他利用政策漏洞與政治關係牟取暴利,是造成 2025 年民眾對光電政策高度不信任(60.5% 民眾認為有弊案)的主因之一。 

在「力暘光電弊案」及相關台南光電爭議中,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被視為穿梭於政商權力核心的「關鍵引路人」與「利益中介者」。 

1. 核心角色:政商網絡的「藏鏡人」

郭再欽在弊案中的定位並非第一線執行者,而是具備實質影響力的居間協調者:

引薦與關說:檢方調查發現,力暘集團總裁古盛煇曾透過時任市府顧問、民進黨中執委的郭再欽安排,於 2021 年拜會市長黃偉哲及經發局長陳凱凌。此次拜會後,市府即針對「小二甲」案場修改聯審規則並撤換承辦人,被認為是弊案的轉折點。

多重弊案交集點:除了力暘案,郭再欽還捲入學甲爐碴案、台南 88 槍擊案以及台鹽綠能弊案。2024 年 10 月,他因涉入另一樁光電詐欺案以 30 萬元交保,檢方正針對其在力暘案中是否涉及更深層的利益輸送另案調查中。

洗錢與超貸樞紐:檢調發現他疑似透過其控制的公司,協助光電業者進行不法款項的流轉或土地超貸,成為光電利益分配網絡中的核心樞紐。 

2. 人格特質:權力掮客與爭議中心

根據司法文件與輿論評價,郭再欽展現出以下特質:

擅長深耕權力核心:他曾任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財務長及中央黨部執行委員,具備極強的政治動員力與募款能力,與地方及中央高層(尤其是「英系」)關係緊密,因而成為業者尋求政策解套的首選對象。

深具爭議的「地下市長」評價:因其頻繁捲入土地與光電利益,在野黨民代常指其為台南的「地下市長」,意指其影響力跨越行政體系,能左右重大政策走向。

處事謹慎但具攻擊性:在面對司法調查時,他多次強調其行為僅為「行政陳情」或「合法經營」,但在相關黑金疑雲中(如 88 槍擊案),他亦被視為多方利益衝突的焦點人物。 

3. 2025 年最新動態

司法審理:郭再欽所涉的學甲爐碴案起訴至今逾兩年,2025 年法院審理進度仍被批評緩慢,在野黨質疑存在「司法以拖待變」的情形。

持續受控圖利:2025 年 2 月,環保團體與立委再度指控學甲仍有 28 萬噸爐碴未清除,質疑台南市政府仍持續護航、圖利郭再欽。

光電案交保:針對他在力暘及相關光電詐欺案中的角色,目前仍處於另案調查與審理階段。 

郭再欽的身影出現在幾乎所有台南重大的光電與土地爭議中,被視為 2025 年綠能轉型背後最沉重的「黑金標籤」之一。

在「力暘光電弊案」及相關貪瀆案中,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被視為連通「政府決策」與「業者利益」的關鍵樞紐。根據檢方起訴書、監察院彈劾案文及 2025 年法院審理進度,其角色與特質分析如下:

1. 核心角色:光電弊案的「護航中轉站」

陳凱凌在力暘弊案中扮演行政掩護者的角色,主要職責包括:

違法解套:與經濟部官員共謀,針對「小二甲禁令」研議解套方案,讓力暘集團旗下五家公司得以規避嚴格的農地變更審查。

行政壓迫:2025 年的法庭審理中被爆出,他曾為了推動特定光電利益,涉嫌職場霸凌基層公務員,強迫剛畢業的技士配合違法公文流程。

中轉與轉告:多名市府承辦人員證稱,相關違法補件或地號分割的「指導棋」,多是由陳凱凌直接下令或由其「長官轉告」。 

2. 人格特質:權力濫用與物質享受

司法調查與社會輿論將其描述為具備以下特質的典型「淫貪官」:

吃銅吃鐵(極度貪婪):他不只收受光電業者賄賂,更被控利用「七股工業區」等開發案向廠商索賄,甚至在購買豪宅時夥同建商詐領超貸款項。

私德敗壞(享樂主義):陳凱凌多次接受廠商性招待與酒店飲宴。檢調發現他經常出入高級酒店,由業者買單,被輿論封為「色魔」或「最淫貪官」。

傲慢與雙面性:他在對外形象上曾被視為「模範公務員」或市府的「救火隊」,但私下卻被監察院指控僭越職權、隱匿財產、不當指示部屬怠惰行事,嚴重敗壞官箴。 

3. 目前法律現狀(截至 2025 年底)

刑事判決:因收賄、洗錢、性招待等罪,一審判刑 8 年,二審於 2024 年改判 6 年 5 月(主因是其繳回犯罪所得並認罪)。

行政處分:監察院已於 2023 年全票通過彈劾。2024 年 10 月底,懲戒法院判決其撤職並停止任用 4 年,但因其已被褫奪公權確定,實際行政處分對其任職已無實質影響。

光電案審理:力暘光電弊案部分,陳凱凌於 2025 年仍頻繁出庭。他在法庭上雖對部分事實表示歉意,但仍針對核心的圖利與偽造文書罪名進行法律辯護。 

陳凱凌的案例被 2025 年的輿論視為「結構性腐敗」的縮影,反映出行政首長若缺乏外部監督,極易淪為利益團體的打手。


組織可能如何分工?(AI彙整僅供參考)

力暘光電弊案的組織分工涉及「私人企業」與「政府機關」的內外勾結,主要分為以下三個層級的共謀與職責分工:

1. 私人企業端:力暘集團(策劃與執行)

力暘集團總裁古盛煇為核心人物,負責整體戰略布局與外部關說。 

古盛輝(力暘總裁): 負責最高層級的資源調配,利用其政商關係(如前行政院顧問身分)向經濟部、台南市政府高層進行「溝通」。

郭再欽(政治中間人): 負責牽線。他利用民進黨前中執委的政治身分,安排業者與高層官員(如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會面,確保業者訴求能上達天聽。

五天公司(天心、天任、天芮、天英、天春):力暘集團旗下設立的 5 家能源公司,作為向政府申請農地變更的實體單位。

不法手段:業者涉嫌提供「日期不實」的土地使用同意書,透過抽換原申請文件,偽造在「小二甲禁令」生效前(2020 年 8 月 1 日前)已提出申請的假象,藉此規避嚴格的審查程序。 

2. 地方政府端:台南市政府經發局(護航與放行)

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濫用職權,指示部屬配合業者的「非法解套方案」。 

行政配合:在明知文件可能造假的情況下,仍核發「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

關說中轉:陳凱凌在案中扮演關鍵角色,被指控與中央官員及業者三方共謀,確保力暘集團的案場能順利取得許可。 

3. 中央政府端:經濟部能源署(指導與背書)

時任能源局(現能源署)太陽光電組組長林文信,被指控從政策面為業者尋找漏洞。 

提供解套策略:林文信涉嫌與古盛煇、陳凱凌共謀,針對「小二甲禁令」研議排除適用的方法,協助業者繞過較為繁複的審查程序。

持續影響力:根據監察院 2024 年底的調查,林文信在起訴後雖調整職務,但仍被發現曾主持 13 件與光電相關的會議,顯示其在行政體系中仍具實質影響力。 


總結分工架構表

角色                    代表人物                 主要分工

業者負責人     古盛煇             發起謀劃、整合 5 家子公司、行使偽造文書。

中央政策官員     林文信             提供「小二甲」解套法律見解,護航非法案場通過審核。

地方審查官員     陳凱凌             執行行政審查關說,指示部屬放寬標準、抽換公文。


目前此案正由台南地方法院進行審理,2025 年 11 月仍持續針對土地分割等行政瑕疵進行開庭調查。


組織運作流程摘要

步驟             分工內容                                                                                               負責角色

1. 造假     偽造日期,將 2021 年以後的合約偽造成 2020 年 7 月前。              力暘基層員工

2. 關說     安排聚餐或會面,要求中央與地方官員「幫忙解決行政困難」。      古盛輝、郭再欽

3. 修正     指導業者如何修改文件以利過關,甚至主動協助抽換資料。             林文信、陳凱凌

4. 闖關     強制要求基層承辦人核發許可,無視審核程序。                               地方政府主管


延伸觀察: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特別提到,這是一種「制度性的腐敗」,因為業者不僅是行賄,更是直接介入了「法規解釋權」的行使。


社會觀感與輿論(AI彙整僅供參考)

被質疑的「護航」爭議點

在野黨與檢調報告中,曾提及多名與民進黨關係密切的人士或官員疑似參與護航:

市府高層決行爭議: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於 2024 年至 2025 年間多次出示公文,指控台南市長黃偉哲親自簽署關鍵決行公文,讓力暘集團案場過關。黃偉哲對此駁斥為「潑髒水」,辯稱該公文是經發局「代為決行」,並非其親自核准。

基層人員遭施壓調職:媒體報導指出,力暘能源在申請「小二甲」送審時,台南市府原先有 3 名科長 因發現不合規而拒絕通過,事後這 3 人均被調職,隨後案子即順利過關,此舉被質疑是行政體系內部的強勢護航。

業者與綠營關係:力暘總裁古盛煇曾任行政院顧問,被視為「小英之友會」重要成員。在野黨以此質疑民進黨官員與民代因其「英系權貴」身分而給予特殊關照。

公務體系的內部寒蟬效應

此案對基層官員產生的影響不容忽視:

基層錄音自保: 據傳在案發後,台南市府經發局內部士氣低迷,部分基層人員為了避免被長官施壓要求「開後門」,甚至採取私下錄音的方式自保。

擋路者調職: 檢調發現曾有三位不同局處的科長因堅持法規、拒絕放行力暘案而接連遭到調職,這引發了民代對「政府內部行政中立失守」的強烈批評。

輿論批判焦點

官商勾結的「解套」爭議:社會輿論對於高階官員(如能源署組長林文信、前局長陳凱凌)與業者共謀「規避法令」感到極度不滿。檢方指出此案圖利逾 91 億元,加深了民眾對於「權貴關說」與「行政不公」的負面印象。

司法公平性質疑:在野黨民代(如黃國昌)與部分輿論批評南檢「抓小放大」,質疑為何簽署關鍵文件的政務高層能以證人身分脫身,而基層技士與科長卻需承擔刑責。

行政處置緩慢:輿論不解為何案件已起訴且部分被告認罪,政府仍不立即撤銷非法案場的執照,這種「司法與行政脫鉤」的現象被批為護航特定廠商。


114年劾字第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彈劾案文 【公布版】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游振偉 經濟部能源署署長,簡任第13職等。

林文信 經濟部能源署組長,簡任第11職等。

(現任經濟部能源署專門委員)

陳凱凌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比照簡任第13職

等。(臺南市政府111年12月22日令1免職)


貳、案由:被彈劾人游振偉自108年擔任經濟部能源局局長,應知公務員依法行政為基本原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農地設置太陽光電屢生爭議,且易造成農地破碎,為此修法將2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修法公告後,有能源局主管「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但書內容,游振偉身為首長未親自或指派所屬詢問但書意旨,嗣光電業者因「七七事變2」卡關而不斷請求該局協助,游振偉為使業者案件能全數納入,於110年9月15日、17日、10月14日等擔任主席之會議,無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發言預警可能有業者夥同地主偽造文書等意見,明知會發生此弊端,仍未依法行政,違法裁示將「土地使用同意書」作為不受小二甲3禁令之審認標準,且未陳報經濟部或行政院即據以執行,並推諉卸責將審認職責轉嫁地方政府,造成本案高達96.15%皆為倒填日期之不實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不符規定之案件,違失情節重大;被彈劾人陳凱凌於臺南市小二甲案件改為聯合審查制度後仍遭卡關,竟與被彈劾人林文信改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但書第2款規定尋求出路,聯合將易於變、偽造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納入審認範圍,並於未定案前即通知業者需有109年7月31日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始得解套,造成大量土地因買賣、繼承、分割等同意書日期及所有權人前後不一等問題,林文信竟提出「請前、後土地所有權人都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即算合格」,並作成會議結論而全都審認,該等案件倘全都完工發電,將肇致20年不法發電收入高達新臺幣數十億元,嚴重斲喪人民對政府公權力之信賴,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被彈劾人游振偉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29日起擔 任經濟部能源局(於112年9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 ,下稱能源局)局長職務【甲證1,第3頁】,負責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被彈劾人林文信於109年8 月1日起至111年4月19日期間,擔任能源局太陽光電(臨 編)組專門委員兼組長、111年4月20日起至112年9月25 日期間,擔任能源局太陽光電(臨編)組組長、112年9 月26日至113年9月4日擔任改制後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 推廣組組長【甲證2,第11頁】,負責辦理太陽光電政策 規劃及推廣、太陽光電設備認定及相關電業籌設許可等 業務;被彈劾人陳凱凌於109年1月20日起至111年12月22 日期間,擔任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臺南市經發 局)局長【甲證3,第20頁】,負責綜理該局所有業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對臺南市地面型光電之申請案 具審核及決策權力。 經濟部為達成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政策目標,先後執行「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及「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並陸續修正「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等法規,保障已銷售企業用戶綠電仍可轉回躉購,且躉購費率追溯首次提供電能時公告費率;又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放寬除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外,面積未達2公頃之非都市土地【俗稱小二甲】,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方式辦理變更編定作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而審查時應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屬一般農業用地需由地方政府農業局核發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函;面積2公頃以上則需送區域計畫委員會進行審議等更為複雜程序,另需繳付開發許可審查費、開發影響費等額外費用。爰光電業者多採以2公頃以下非都市土地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案(2公頃以上農地則切成2公頃以下分別送件),進行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作業顯對業者較有利,致農業用地零星變更作太陽光電使用之開發案件大量增加,造成農地破碎及流失之爭議,並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下稱農委會)陳吉仲主任委員(下稱主委)於109年7月7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將修法把2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俗稱七七事變】,農委會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之授權,於109年7月28日新增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4(下稱農變要點)第7點之1:「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

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5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二)屬109年7月31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下稱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規定,並自同年8月l日生效。

力暘集團以五天公司5名義,於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生效前的109年7月28日,將未備妥完整文件之臺南市七股區共計103件小二甲案場興辦事業計畫,送進臺南市經發局,109年8月1日後,該集團於臺南市七股區仍繼續向地主承租土地,如遇大於2公頃土地時,則要求地主配合分割數筆小於2公頃以下,並以五天公司名義,化整為零的持續向臺南市經發局遞件申請小二甲案件,復因農變要點已新增第7點之1規定,小二甲案件於臺南市政府審查進度不如預期,被彈劾人陳凱凌、林文信遂於力暘集團施壓下,陸續於110年9月15日、同年10月14日會議中,提出由地主出示109年7月31日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即可符合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範疇而得以續審。

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約詢多名地主,查出以每份契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配合在土地同意書上倒填日期,以符合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需於109年7月31日之前規定,並於113年4月26日起訴書所載,上開行為共計減省830萬元之行政審查費用,以及20年售電收入91億2,601萬8,763元【甲證4,第65頁】,上開違失情節重大,臺南市政府亦於113年11月1日以府人考字第1132296146號函請本院審查。

【甲證5,第94-97頁】被彈劾人游振偉身為能源局局長,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之責,且其為簡任第13職等高階文官,自應服從及遵守法律,明知農委會已於109年7月28日公告農變要點新增第7點之1規定,自109年8月1日起不同意2公頃以下農地變更使用,於110年9月15日、17日、10月14日擔任會議主席時,農委會代表於會中示警將有偽造文書卻視而不見,強渡關山開啟「土地使用同意書」後門,且推諉卸責將審認職權轉嫁地方政府,造成小二甲亂象叢生、農地破碎、損公肥私之光電弊案等情。

茲就被彈劾人陳凱凌、林文信、游振偉之違失情節及事證分述如下:

一、被彈劾人陳凱凌於臺南市太陽光電審查案件改為聯合審查制度後,因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堅持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已生效施行,不再收受小二甲案件而卡關,除於聯審會議中抨擊該府農業局代表外,亦發文尋求農委會函釋,惟均遭否決後,竟夥同被彈劾人林文信改以上開規定但書第2款「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尋求出路,聯合將易於變、偽造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於歷次會議中,逐步納入前揭達標計畫審認範圍,並於未定案前即通知業者需有109年7月31日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始得解套,造成大量土地因買賣、繼承、分割等同意書日期及所有權人前後不一等問題,此等爭議案件明顯均為偽造、倒填日期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林文信竟提出「請前、後土地所有權人都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即算合格」,並作成會議結論而全都審認,該等案件倘全都完工發電,將肇致20年不法發電收入高達數十億元,核有嚴重違失

(一)力暘集團總裁古○煇為促使上開有審查疑義之案件

得以加速,以行政院顧問之姿,透過時任臺南市政府顧問(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執行委員會委員郭○欽居間安排,於110年2月5日由古○煇及所屬,前往臺南市政府拜會市長黃偉哲及臺南市經發局局長陳凱凌等人,除反映臺南市政府審查五天公司所申請之案件進度緩慢外,並建議採取聯合審查制度加速進行,經黃偉哲同意後,臺南市經發局審查地面型太陽光電審查流程,於110年3月9日起改為聯審制度。

(二)於歷次聯審會議中,臺南市政府農業局(下稱臺南市農業局)均堅持農變要點新增第7點之1規定後,五天公司不得再以小二甲興辦事業計畫案送件申請,及五天公司檢具之台電公司併聯審查意見書無對應土地地號,而不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之立場,被彈劾人陳凱凌質疑臺南市農業局參與聯審會議之代表傅○涵故意曲解法令、刁難五天公司之申請案,多次於聯審會議中嚴詞抨擊傅○涵。臺南市農業局遂於110年3月、同年6月間函詢農委會有關農變要點第7點之1執行疑義,農委會分別於110年4月7日、110年6月29日,均以倘無明確地號資料,則無法審認太陽光電設施之設置位置,與農變要點第7點之1立法意旨及農地變更審查作業機制未符,不具信賴保護情形,自無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規定之適用函6復臺南市農業局【甲證6,第98-101頁】,傅○涵則依農委會函釋內容,於110年7月8日聯審會議中,針對五天公司申請案場,出具審查意見表示「本案檢具之併聯審查意見書無具體指認案場地段號,不符農委會110年4月7日及110年6月29日函釋規定,不予同意變更使用,建議集結作2公頃以上案件申請」等語,被彈劾人陳凱凌見臺南市農業局立場堅定,於110年7月5日、8月3日就針對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第2款規定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達2公頃適用條件爭議,指示所屬再次函詢農委會,惟農委會仍秉持一貫立場,於110年7月9日、8月13日以上開相同意旨之函7文回復臺南市經發局。

【甲證6,第102-105頁】

(三)能源局為協助五天公司於109年8月1日後提出之小二甲興辦事業計畫案,因檢附台電公司於109年7月31日前之併聯審查意見書,僅有單一代表地號,經農委會多次函釋不適用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第2款前段「109年7月31日前經台電公司核准併聯審查意見書」之困境。力暘集團認農委會及臺南市農業局既堅持上開立場,故請能源局改以於109年7月31日前取得台電公司核發單一代表地號併聯審查意見書之小二甲興辦事業計畫案,列入「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適用範圍,即可適用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第2款後段「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規定進行後續審查,惟此一訴求,遭太陽光電單一窗口(工研院綠能研究所)承辦人回復當下已是110年度,並非109年度,已無適用「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空間為由否決。

(四)力暘集團知悉農委會、臺南市農業局對於109年7月31日前受理之案件,始得適用舊法續審及台電公司併聯審查意見書需有明確土地地號,始符合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第2款前段適用堅定立場不變,為求以五天公司名義所申請之興辦事業計畫案件得以全數解套,由古○煇於110年9月13日前某時,先向陳凱凌提議若能提出以易於變造日期之109年7月31日前簽訂土地使用同意書,即應可認列符合「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範疇,陳凱凌表示該方案應先徵得能源局同意,古○煇遂於110年9月13日下午某時,率所屬至能源局會晤林文信,並提出「A.縣市政府會同業者共同研商,劃定6.5GW或光電開發專區。B.109年7月31日前取得併聯審查意見書無須對應地號。C.出具109年7月31日前簽訂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訴求,依古○煇等人當日提出之訴求,知悉土地使用同意書係私人間簽署之契約,並可預見力暘集團為求五天案場全數解套,會以偽、變造土地使用同意書日期之方式補正及提出申請,被彈劾人林文信即同意由能源局在其後研商會議中,逐步認列屬「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案件之範疇內。

(五)陳凱凌自古○煇處得知林文信已應允力暘集團提出之解套方案,旋指示屬下邱員於110年9月14日19時許,聯繫林文信確認解套方案內容,林文信表示若業者能出具在109年7月31日前土地取得同意之證明文件,就應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而能符合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第2款後段規定。林文信明知土地使用同意書本係業者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案之必備文件,且五天公司於109年8月l日後申請興辦事業暨農變說明書內檢附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實際簽署日期多在109年7月31日後,竟在「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認定態樣確定前,即先指示臺南市經發局邱員聯繫業者取得109年7月31日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後邱員依林文信指示透過LINE通訊軟體群組向相關人等表示「請大家盡速聯絡業者,問一下,若是要求要看他們的土地取得同意書的日期是在109/7/31之前,始得審認符合農變7之1條但書的規定,是否有困難」乙語後,邱員再將與林文

信討論方案內容及評估解套案件數量之結果,回報予被彈劾人陳凱凌知悉,以便於翌(15)日由能源局召開之「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案件農地變更硏商會議」因應。

(六)翌日(110年9月15日),被彈劾人林文信為協助將古○煇等人於會議前二日(即110年9月13日)提出之上開訴求納入「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認定態樣內,主張因台電公司併聯審查意見書並未審查土地清冊,如業者出具在109年7月31日前土地取得同意之證明文件,就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是日會議除將「於109年7月31日前經台電公司核發併聯審查意見書」順利納入「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案件範圍條件之一外,並逐步研擬以土地整合佐證文件取得時間在109年7月31日前為條件,作為「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審認態樣,而為五天公司於109年8月l日後始申請之興辦事業計畫案,開啟解套之第一道門。

(七)力暘集團接獲需補109年7月31日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後,內部自行盤點之新約、換約共159件,規劃如下偽、變造土地使用同意書執行細節及注意事項:

【甲證4,第52-53頁】

1、159案建議填寫日期:109年2月l日至109年7月31日間。

2、原因:109年2月臺灣疫情蔓延,倘市府需公司進一步提出契約,或聲明書證明,則需請地主配合簽署。

3、建議:

(1)簽約日期為110年2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改為109年,其餘不動。

(2)簽約日期為110年8月l日至110年9月24日:日期往前調動1年3個月。

(3)簽約日期為109年7月31日至109年12月31日:日期往前調動5個月。

4、注意事項:

(1)顔色、筆感、字跡需一致。

(2)注意調動後日期,每月大小月。(如無:9月31日,或2月30日)

(八)110年9月17日於臺南市政府召開之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案件執行會議,正式將「太陽光電開發案件須自行舉證109年7月31日前,取得地主土地使用同意書、租約證明、法院公證等佐證文件,並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納入「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案件明確範圍討論事項後,被彈劾人陳凱凌指示屬下施員著手研擬「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審認態樣,待陳凱凌於110年10月l日至10月12日間確認審認態樣內容後,施員於110年10月13日赴能源局會晤林文信,將臺南市經發局預先研擬之審認態樣供林文信確認,待林文信確認無誤即向施員表示可於翌日(110年10月14日)舉辦「農地變更型光電推動研商會議-議題二(未達2公頃案件加速審查)」會議提出,嗣古○煇所訴求之上開解套方案,在被彈劾人林文信、陳凱凌等人主導下,正式成為「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土地明確範圍認定之第3種態樣8。

【甲證7,第107頁】此後,五天公司如能提出日期在109年7月31日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補件進行抽換及另行申請,即可符合「109年太陽光電6.5GW標達計畫」審認態樣,而得使審查中之案件及另行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案,均不受上開小二甲禁令影響。

(九)陳凱凌指示屬下張員簽辦請五天公司儘速提供符合110年10月14日光電推動研商會議三種審認態樣之佐證文件,五天公司隨即檢送倒填109年7月31日前日期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切結書予臺南市經發局,因五天公司上開所檢附資料存有未附印鑑授權書、印鑑有缺漏及未提供公證書等缺失情形,經張員向陳凱凌報告上情後,陳凱凌未令五天公司補正,反指示張員將五天公司提供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正本隨函檢送能源局,並於公文記載「……尚符合……」,張員於陳凱凌施壓下,遂簽辦函文回復能源局,並於函文說明欄不實登載「本案經本府檢視,所提文件所載時間尚符合110年10月14日農地變更型光電推動研商會議議題二(未達2公頃案件加速審查)

之第三種態樣」等事項,經相關人等核閱後,層轉陳凱凌批核決行。【甲證8,第112-114頁】

(十)110年10月14日會議確定第3種態樣後,陸續出現土地使用同意書審認問題:

1、110年10月下旬,臺南市經發局隨即發現同一份申請書,有前、後兩種版本、簽署不同日期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2、土地在110年11月27日重測,而申請書所附土地使用同意書的簽署日期是109年5月27日,但土地地號卻是記載重測之後的地號,該份土地使用同意書明顯偽造。

3、現任地主在109年7月3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土地使用同意書卻是現任地主簽署109年7月31日之前的日期。

4、土地於110年1月20日才從「特定農業區9」變更為「一般農業區」,卻出現109年5月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明顯亦是偽造。

5、土地在109年9月14日辦理分割,土地使用同意書簽署日期為109年3月17日,但地號卻是記載分割後的土地地號,明顯偽造。

6、還有很多案件,因為地主買賣、繼承、共有物分割或拍賣,導致109年7月3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但申請書所附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卻是現任地主簽署109年7月31日之前的日期。上述問題被提到111年7月11日能源局召開的協商會議上討論,被彈劾人林文信竟提出「請前、後

土地所有權人都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即算合格」,並記載於會議紀錄中之會議結論,使得這些顯有疑義之案場亦可通過審查。【甲證9,第115-116、125頁】本院於113年12月9日詢問被彈劾人林文信雖辯稱「我不清楚,我未針對此部分表示具體意見」【甲證10,第139頁】,惟是日譯文及會議結論在卷可稽均可檢視。

(十一)被彈劾人陳凱凌、林文信等人明知該等土地使用同意書係為符合「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認定態樣,而刻意以倒填日期之方式進行補件抽換或提出申請,竟仍於函稿登載各該案場均符合「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審認態樣之不實事項,復由陳凱凌決行後,發文予能源局及臺南市農業局,能源局、臺南市農業局即依據該等函文及認定結果辦理後續審查事宜,並依序核發電業籌設許可同意函及農地變更使用同意函,而臺南市經發局亦核發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致五天公司違反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辦理使用地類別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共124案場),後續並通過能源局電業籌設許可審查,而得以進行施工許可程序,並完成裝置9萬2,803.51KW(即92.8MW)之太陽光電場設置容量,五天公司因此減省支出開發許可審查費50萬元、出流管制 10規劃書審查費74萬元、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費92萬元及委請廠商製作技師簽證之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費用614萬元,共計減省830萬元之消極不法利益支出。【甲證4,第65頁】

(十二)五天公司所屬案場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所生產之電能躉售予台電公司,該等違法通過設置案場估算20年預期售電收入高達91億2,601萬8,763元 11。

本院113年11月14日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詢問被彈劾人陳凱凌,對其行為已認罪,並表示身為首長有責任保護同仁,而今同仁亦被起訴,深為內咎。【甲證11,第144頁】

二、被彈劾人游振偉自108年擔任能源局局長,身為簡任第13職等高階文官,應知公務員依法行政為基本原則,農委會因農地設置太陽光電屢生爭議,且易造成農地破碎,為此修法將2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修法公告後,有能源局主管「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但書內容,游振偉身為首長未親自或指派所屬詢問但書意旨,嗣光電業者因「七七事變」卡關而不斷請求該局協助,游振偉為使業者案件能全數納入,於110年9月15日、17日、10月14日等擔任主席之會議,無視農委會代表發言預警可能有地主偽造文書等意見,明知會發生此弊端,仍未依法行政,違法裁示將「土地使用同意書」作為不受小二甲禁令之審認標準,為太陽光電業者大開方便之門,且未陳報經濟部或行政院即據以執行,並推諉卸責將審認職責轉嫁地方政府,造成本案高達96.15%皆為倒填日期之不實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不符規定之案件,嚴重斲喪人民對政府公權力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

(一)109年7月7日農委會陳吉仲主委召開記者會,宣布將修法把2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使用,14天後的109年7月21日,陳吉仲主委召開「太陽光電公協會座談會議」,被彈劾人游振偉亦有與會【簽到如甲證12,第161頁】,會議中太陽光電公會理事長請農委會針對472件2公頃以下審查中的變更案說明具體執行方向,陳吉仲說明:「472件2公頃以下審查中農地變更案,仍依照原審查機制進行審查」【甲證12,第155頁】。

(二)109年7月28日農委會令頒農變要點第7點之1:「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5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一)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二)屬109年7月31日前經台電公司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規定,並自同年8月l日生效。【甲證13,第168-169頁】 

(三)上開新增第7點之1但書第2款所列「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係行政院於108年10月27日核定,而屏東沿海4鄉鎮 12係行政院於107年3月28日核定列管有案之「光電專區」,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農委會修法納入但書「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內容,即係指屏東沿海4鄉鎮,並不包含臺南市任何地區,此由本院113年12月19日詢問農委會時任修法主筆人林○芝可知【甲證14,第176頁】,惟109年7月28日農變要點修法公告後,被彈劾人游振偉身為「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主管機關首長

,竟未親自或指派所屬人員,以公文或電話詢問農委會該要點但書之意旨【甲證14,第177頁】,顯有怠忽職責。

(四)109年11月18日,力暘集團前往能源局,請求該局將臺南、花蓮地區劃設「太陽能光電專區」並納入「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以及說明該集團已取得臺南地區495MW饋線、花蓮地區1,724MW饋線【甲證15,第184-186頁】。110年7月22日,力暘集團送進臺南市政府案件,因「七七事變」關係,臺南市農業局不放手而全卡關,能源局為力暘集團再度召開會議,被彈劾人游振偉身為主持人,明知農委會2公頃以下政策已變,且修法公告已屆1年,仍為廠商利益力圖法規漏洞,受理並核准諸多申請案件,顯置法於不顧。【甲證16,第187-199頁】

(五)110年9月15日、9月17日、10月14日相關會議,被彈劾人游振偉皆擔任會議主席,會議中農委會代表說明:「土地使用同意書這種文件,地主可以自行去押一個日期,那這些能源單位都去追認這些土地嗎?」「如果認土地使用同意書在7月31日之前,就可以認成6.5GW達標計畫,這樣就會造成案件無限的…就是無限的增長」【甲證17,第207頁】,此等有偽造文書可能性發生的預警式發言卻未被採納,於游振偉主持會議中,持續將業者自行提出在109年7月31日前,取得地主土地使用同意書、租約證明、法院公證等佐證文件,納入「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

計畫」態樣及審認原則討論事項,復研擬後續將召開研商會議確認「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審認態樣後,將受理中之案件送進聯審會議審查,並於110年10月14日會議拍板定案,做成第3種態樣。

本院113年12月9日詢問被彈劾人游振偉稱:「廠商用不當的方法,去取得土地同意書,這確實不是我們當時能預判的事。」【甲證18,第230頁】惟上開討論會議中,農委會代表已發言可能會有偽造文書、案件無限增長等情事,以現今回頭觀之,預警式發言均已發生,游振偉竟還證稱無法預判,顯為辯解之詞。

(六)「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係能源局以經濟部名義陳報行政院核定,該局本是該達標計畫主管機關,上開110年9月17日會議中,臺南市農業局代表:「希望能源局可以儘速來認可6.5GW達標計畫,後續才會走下去。」被彈劾人游振偉竟回:「計畫是經濟部報行政院核定沒有錯啦,那我說不要糾結在說一定要能源局認,臺南市經發局也是能源單位,還是地方能源主管機關,有主管機關認定就好了。」導致後續電業籌設許可原係能源局依「電業登記規則」受理審查,該局竟先函臺南市政府,由該府函復「尚符合110年10月14日會議第三種態樣」後,

始依程序辦理電業籌設許可審查。【甲證19,第235-236頁】本院另查屏東縣循線找地(沿海4鄉鎮)亦為能源局審認納入「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游振偉身為能源局局長,竟將該局原應審認職權轉嫁臺南市政府,推諉卸責,殊有不當。

(七)本院113年12月19日詢問農委會時任修法主筆人林○芝表示:「能源署110.10.14會議開第3種審認原則就是為業者偽造文書開一條路」【甲證14,第179頁】被彈劾人游振偉竟還在檢察官113年3月5日詢問時稱:「業者要針對此漏洞,我們也沒辦法,若是制度本身沒有問題,有不法業者要鑽漏洞,那審查方面就要處理。」【甲證20,第256頁】惟臺南市政府公務員不具司法警察身分,無法針對地主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審查是否為倒填日期,被彈劾人游振偉開啟土地使用同意書後門,稱制度沒有問題、審查時要處理,均為卸責狡辯之辭。

(八)農委會在農變要點新增第7點之1的立法理由明確寫出:「近年農地零星變更作太陽光電使用案件大量增加,造成農地破碎及相關使用爭議,已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完整性」,農委會農地政策既已改變,並且修法公告,而且刊登行政院公報 13,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60條 14規定。被彈劾人游振偉不以「部會對部會」、「機關對機關」之方式協商,用召開會議的方式,最後決議的內容忽視農委會修法禁令,既無部會首長簽署、也沒有刊登行政院公報,更無向上陳報經濟部或行政院即據以執行,適法性顯有疑義。

(九)另據臺南地檢署113年3月22日詢問筆錄,檢察官問:「110/9/15、110/9/17、110/10/14會議算不算是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內容的行政規則?」游振偉答:「我不知道這算不算是行政規則,但我知道這是行政指導或是通案規則,讓大家可以適用的規則。」檢察官問:「上開會議結論最終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0條規定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嗎?」游振偉答:「應該沒有。」檢察官問:「如果沒有登公報,依照行政程序法,是不生拘束效力,是否知悉?」游振偉答:「我對於行政程序法不熟,我們常常會

透過會議來解釋不清楚的規則,這部分沒有按照行政程序法規定,也許是我們的疏忽。」【甲證21,第265頁】

(十)退萬步言之,縱使上開會議召開後,能源局簽報行政院專案列入推動區域要件,惟日期仍是110年度,仍不符合「109年7月31日前即已經行政院評估核定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要件」,此由本院113年12月19日詢問農變要點修法主筆人林○芝,「109年太陽光電6.5G達標計畫也必須要在109年7月31日前就已經核定,才能適用農變要點但書規定,不能追溯、不能事後新增新的區位,縱使行政院在109年8月1日以後新核定專案區域,也不符合但書規定」可證,能源局上開相關會議結論審議標準,已與農變要點有違。

(十一)力暘集團所屬五天公司於109年7月31日後仍送進156案,以倒填土地使用同意書日期方式補件抽換或送件申請即高達139案,甚持109年7月31日後國有土地開發使用同意書企圖蒙混闖關亦有11案,力暘集團未依規定及以不實日期文件提出申請之比例高達96.15% 15,此已非單純審查疏失不慎乙詞所得飾卸,制度設計之漏洞是否有意為之,已彰彰甚明、不言可喻,被彈劾人游振偉身為中央能源主管機關首長,亦為歷次會議主席,在被彈劾人林文信、陳凱凌協助下,未謹守依法行政、未依農委會避免農地破碎之立法意旨,反另闢蹊徑替五天公司尋求小二甲案件解套之舉,實係徇私瀆職、損公肥私,造就今日沸反盈天、政商勾結之「光電弊案」,被彈劾人游振偉顯自難辭其咎。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一、被彈劾人陳凱凌因小二甲案件審查卡關,而於聯審會議中抨擊臺南市農業局代表後,聯合被彈劾人林文信,於未定案前通知業者需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始能解套,林文信更將顯有偽造案件提出「請前、後土地所有權人都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即算合格」,並作成會議結論而全都審認等情,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二)查被彈劾人陳凱凌於臺南市太陽光電審查案件改為聯合審查制度後,因臺南市農業局堅持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已生效施行,不再收受小二甲案件而卡關,除於聯審會議中抨擊農業局代表外,亦發文尋求農委會函釋,惟均遭否決後,竟夥同被彈劾人林文 信改以上開規定但書第 2款 「 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尋求出路,聯合將易於變、偽造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於110年9月15日、9月17日及10月14日會議中,逐步納入前揭達標計畫審認範圍,並於未定案前即通知業者需有109年7月31日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始得解套,造成大量土地因買賣、繼承、分割等同意書日期及所有權人前後不一等問題,此等爭議案件明顯均為偽造、倒填日期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林文信竟提出「請前、後土地所有權人都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即算合格」,並作成會議結論而全都審認,該等案件倘全都完工發電,將肇致20年不法發電收入高達數十億元,違失情節重大,核被彈劾人陳凱凌、林文信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堪以認定。

(三)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款固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然107年12月26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議決議採乙說,即視個案情節有無懲戒必要,並非涉犯貪污罪公務員經判刑確定並褫奪公權者,不分情節一律予以懲戒或免議,相類案件並經懲戒法院作成判決16在案【甲證22,第269、271頁】。

本件被彈劾人陳凱凌雖經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6年5月,並宣告褫奪公權5年確定 17,惟經審認其違失情節非輕,仍有懲戒處分之必要,尚不符應為免議判決情形。

二、被彈劾人游振偉未親自或指派所屬詢問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意旨在先,嗣於110年9月15日、9月17日及10月14日會議將「土地使用同意書」納入審認標準,有失允當,且將審認職權推諉轉嫁地方政府等情,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二)被彈劾人游振偉自108年擔任能源局局長,身為簡任第13職等高階文官,應知其舉止代表政府及機關形象而被社會賦予高度期待,自應守法守分,除資為同仁表率,更避免辜負國家與人民之信賴及期望。農委會因農地設置太陽光電屢生爭議,且易造成農地破碎,為此修法將2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修法公告後,有能源局主管「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但書內容,游振偉身為首長未親自或指派所屬詢問但書意旨,嗣光電業者因「七七事變」卡關而不斷請求該局協助,游振偉為使業者案件能全數納入,於110年9月15日、9月17日、10月14日等擔任主席之會議,無視農委會代表發言預警可能有地主偽造文書等意見,未依法行政且違法裁示將「土地使用同意書」作為不受小二甲禁令之審認標準,且推諉卸責將審認職責轉嫁地方政府,造成本案高達96.15%皆為倒填日期之不實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不符規定之案件等情,嚴重斲喪官箴與政府形象。被彈劾人游振偉身為能源局長,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至臻明確。

據上論結,被彈劾人游振偉為簡任第13職等之能源局局長,身為國家高階文官,應知公務員依法行政為基本原則,農委會因農地設置太陽光電屢生爭議,且易造成農地破碎,為此修法將2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修法公告後,有能源局主管「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但書內容,游振偉身為首長未親自或指派所屬詢問農變要點第7點之1但書意旨,嗣光電業者因「七七事變」卡關而不斷請求該局協助,於110年9月15日、9月17日、10月14日擔任主席之會議,無視農委會代表發言預警可能有地主偽造文書等意見,未依法行政且違法裁示將「土地使用同意書」作為不受小二甲禁令之審認標準,且未陳報經濟部或行政院即據以執行,並將審認職權推諉轉嫁地方政府,造成本案高達96.15%皆為倒填日期之不實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不符規定之案件,違失情節重大;被彈劾人陳凱凌於臺南市小二甲案件改為聯合審查制度後仍遭卡關,與被彈劾人林文信改以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但書第2款「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尋求出路,聯合將易於變、偽造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納入前揭達標計畫審認範圍,並於未定案前即通知業者需有109年7月31日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始得解套,造成大量土地因買賣、繼承、分割等同意書日期及所有權人前後不一等問題,此等爭議案件明顯均為偽造、倒填日期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林文信竟提出「請前、後土地所有權人都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即算合格」,並作成會議結論而全都審認,該等案件倘全都完工發電,將肇致20年不法發電收入高達數十億元等情,嚴重破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有違,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

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