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 2026 年初,「學甲爐碴案」的核心進展聚焦於司法審理牛步以及現場殘留廢棄物的清除爭議。主嫌郭再欽(前民進黨中執委)自 2022 年底被起訴至今,案件仍處於法院審理階段,尚未定讞。
司法進度: 2022 年 12 月,台南地檢署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郭再欽等 8 人,認定不法獲利高達 21.6 億元。截至 2025 年底至 2026 年初,司法程序已進行超過兩年,民間團體與立委多次質疑「司法牛步」。
圖利爭議: 2025 年 2 月,環保團體及立委陳昭姿、陳椒華召開記者會,批評台南市政府未積極要求郭再欽提出全數清除計畫,質疑市府有護航之嫌;台南市政府則回應「絕不包庇」,並強調持續辦理環境監測。
案件關鍵事實回顧
郭再欽經營的「明祥馨公司」收受鋼鐵廠爐碴後,未依規定破碎處理,而是大量違法掩埋於學甲區農地及工業區用地(總量估計超過 58 萬噸)。
關聯案件: 此案與 2022 年發生的學甲 88 槍擊案有高度關聯,因受害地點之一即為郭再欽已變賣之舊廠房。
郭再欽為台南學甲人,曾是民進黨在台南極具影響力的政治與商業人物,其背景可歸納為以下主要面向:
政治背景:民進黨中執委與地方權力核心
曾任職務: 曾擔任民進黨中執委,在台南地方黨部具備高度話語權。
政商橋樑: 他被視為與台南市長黃偉哲、前議長郭信良等地方政要關係深厚,常被外界認為是民進黨在台南的政商金主與選戰操盤手。
辭職與退黨: 2022 年 12 月,因捲入「學甲 88 槍擊案」及「爐碴案」被起訴,為避免衝擊民進黨形象,他宣布辭去中執委並退黨。
2. 商業背景:資源回收與廢棄物處理
公司負責人: 經營「明祥馨公司」及「立青企業」,主要從事鋼鐵廠爐碴的回收再利用業務。
違法爭議: 檢調認定其公司未依法處理爐碴,而是將其非法掩埋於學甲農地與工業區,獲取不法利益高達 21.6 億元。
3. 近年爭議與司法處境(2025-2026)
光電弊案關聯: 除爐碴案外,郭再欽於 2024 年因涉入「太陽光電弊案」與「詐貸案」被列為被告,並一度被聲押,目前相關案件仍由檢調追查中。
司法進度: 截至 2025 年底至 2026 年初,郭再欽所涉的爐碴案仍處於一審審理階段。2025 年 3 月,他曾聲請解除不動產扣押以償還債務,但遭法院駁回。
輿論評價: 在野黨常以其為例,將其視為台南「黑金政治」的指標人物,批評其利用政治影響力包庇違法事業。
在「學甲爐碴案」中,根據台南地檢署的起訴與監察院的調查,該犯罪結構涉及明祥馨公司內部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下游包商,呈現明確的「假再利用、真掩埋」組織分工模式:
1. 明祥馨公司內部:決策與行政
主謀/負責人(郭再欽): 負責對外承攬鋼鐵廠(如華新麗華等)的爐碴回收業務,並決策將未經處理(破碎、安定化)的爐碴直接掩埋以節省成本。他利用其政治與商業人脈,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
高層管理人員: 包含公司會計、現場主管等被告,負責處理收費財務及現場進出貨的虛假登帳,掩蓋產銷失衡的事實。
2. 土地提供與中間人:非法掩埋場址
人頭與土地所有權人: 包含郭再欽的前手或合作夥伴(如起訴書提到的馬姓被告等)。他們提供學甲區的農地、工業用地或國有地,名義上進行「整地」或「填築」,實際上則是供明祥馨公司大量填埋爐碴。
下包人頭(林富順): 根據立委陳昭姿披露,部分清理或工程合約發包給下包人頭執行,藉此轉嫁法律責任或規避直接監管。
3. 技術與執行:偽裝合法再利用
清運執行: 組織成員負責將鋼鐵廠產出的爐碴運往學甲。由於明祥馨收取的爐碴未確實破碎(現場發現大量直徑大於 5 公分的塊狀物),這部分人員負責執行違法回填作業,深度往往超過一般鋪面規範,形成惡意掩埋。
偽造文書: 成員共同偽造再利用產品的流向紀錄,向環保局申報假數據,維持「合法運作」的假象,藉此騙取再利用資格並節省高達 18 億元 的清除處理費。
4. 獲利分工
檢方認定該組織獲利主要來自兩端:
前端收費: 向鋼鐵廠收取清除處理費用(約 3.6 億元)。
後端省費: 透過非法掩埋,節省合法處理所需的鉅額成本(約 18 億元),總計獲利逾 21.6 億元。
目前案件仍在一審審理中,被告等 8 人持續就「爐碴是否屬廢棄物」及「掩埋深度是否合規」與檢方進行法律攻防。
監察院針對「學甲爐碴案」於 2022 年 5 月正式通過對台南市政府的糾正案(案號:111 財正 0006),其核心報告細節聚焦於市府的「行政怠失」與「監督不周」。
1. 長期疏於稽查,坐令違法掩埋
管理失職: 監察院指出,台南市政府自 2011 年核發郭再欽「明祥馨公司」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即未嚴格監督其運作。該公司長期未依規定處理爐碴(如未確實破碎),並大規模違法填埋於學甲農地與工業地(行為期間橫跨 2011 至 2018 年間),市府卻未能及時發現其產銷失衡。
延誤時機: 監察院發現市府在 2015 年接獲陳情後,並未詳查所有地號,導致後續多處掩埋場址直到 2019 年才被爆出。
2. 裁處權罹於時效,肇致行政失能
誤判案情: 2019 年里長再度陳情大灣段農地掩埋案時,市府環保局竟誤認為是 2015 年已處理過的舊案,未積極辦理,導致對行為人的裁處權超過追訴時效,無法對業者進行有效裁罰。
3. 諉過法規變動,難辭其咎
行政推諉: 台南市政府在調查中辯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 2002 年起修法頻繁(約 16 次),導致執行困難。監察院對此嚴厲批評,認為市府身為主管機關,負有核發許可及監督責職,不能以法規變動為藉口推卸稽查不力的事實。
4. 彈劾與後續爭議(2024-2026 最新)
市長彈劾案未過: 監察委員林國明曾針對此案提案彈劾台南市長黃偉哲,但 2024 年 2 月審查會以 5 票贊成、7 票反對,彈劾案未通過。
清運量落差: 截至 2025 年底至 2026 年初,民間團體與立委仍持續追蹤,質疑市府通報的「清理完畢」數據與檢調起訴的掩埋量存在巨大落差(約有 28 萬噸仍未清除),並以此要求監察院再度介入調查相關公務員是否涉及圖利。
台南地檢署於 2022 年 12 月正式起訴郭再欽等 8 人,起訴重點聚焦於「假再利用、真掩埋」的犯罪事實,認定其行為並非合法的廢棄物處置,而是為了獲取鉅額利潤的違法填埋。 是揭開此案政商運作模式最關鍵的法律文件。檢方在起訴書中,不僅詳列了具體的犯罪數額,更重構了郭再欽等人如何利用法規漏洞進行「結構性犯罪」。
以下為檢方起訴的重點:
犯罪行為認定:廢棄物而非產品
未確實處理: 檢方指出,郭再欽經營的明祥馨公司收受鋼鐵廠爐碴後,未經過必要的破碎與安定處理。現場發現大量直徑大於 5 公分的塊狀物,不符合鋪面工程的級配規範。
故意掩埋: 檢方認定其回填深度過深(遠超一般道路基層規範),本質上是為了「處理」廢棄物而進行的故意掩埋,而非合法的再利用行為。
不法獲利計算:高達 21.6 億元
檢方將不法利得拆解為兩大部分:
前端收益(約 3.6 億元): 向各鋼鐵廠收取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
後端節省(約 18 億元): 因未依合法程序處理與清運至合法掩埋場,所省下的鉅額成本。
財產扣押: 為確保後端追討不法所得,檢方已聲請並獲准保全扣押被告等人的不動產與動產。
規模與場域:違法填埋量達 67 萬噸
受害土地: 違法掩埋區域涵蓋學甲區大灣段的農地、工業用地及國有地。
對公共安全的威脅: 起訴書特別提到,部分掩埋於工業區(如興業段)的爐碴因具備吸水膨脹特性,已導致後續進駐廠商(如口罩國家隊工廠)的鋪面隆起、牆柱斷裂,危及結構安全。
涉及罪名與被告
多項罪嫌起訴: 郭再欽及相關幹部被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法》竊佔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
產銷紀錄造假: 檢方查出被告等人涉嫌製作虛假的產銷紀錄,以應付政府稽查,維持合法運作的表象。
截至 2025 年底至 2026 年初,此案仍由台南地院進行一審審理。由於卷證龐雜(多達 4 大箱),目前的爭點主要聚焦於「爐碴是否具備再利用價值」以及「不同地號的具體填埋行為人認定」。
行政與司法掛勾的「犯罪黑數」
檢方在起訴理由中特別提到,此案曾於 2015 年被檢舉,當時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後被質疑為放水)。
舊案重提: 此次起訴之所以能突破,是因為檢方發現了「新事證」,證明郭再欽在 2015 年後仍持續非法填埋,且規模更大。
結構性包庇質疑: 檢方在起訴書中雖未直接起訴官員收賄,但詳列了行政機關在稽查時的種種「視而不見」,這為社會輿論指控「行政包庇」提供了紮實的證據基礎。
「學甲爐碴案」在社會觀感與輿論上已從單純的環保違規,演變為對「地方政治腐敗」與「司法效率不彰」的集體焦慮。以下為當前主要輿論面向:
「假資源、真廢棄物」的憤怒:對農地安全的焦慮
文字遊戲: 官方與業者堅持使用「爐碴」(再利用產品),而民間與環保團體則稱之為「爐渣」(廢棄物)。
環境正義的挫敗感
清運數據羅生門: 環保局聲稱已清除的部分場址(如興業段 804-2),被立委指出清除量與檢察官起訴的掩埋量存在巨大落差,質疑市府「放水」或「偽造文書」。
居民與農民的恐懼: 輿論對於爐碴是否進入農地、影響地下水及農產品安全仍存有疑慮。儘管市府強調有監測水質,但環境團體指出部分廠房下方的爐碴仍未移除,將其形容為「國安問題」與「環境威脅」。
食安恐慌: 社會觀感最強烈的一點在於「爐碴填埋於農地」。儘管市府強調檢測數據合格,但輿論對於「爐碴米」進入食安鏈的恐懼根深蒂固,導致台南「全糖城市」的正面形象一度蒙上陰影,取而代之的是對工業廢棄物入侵良田的憂慮。
負面政治標籤:對「黑金政治」與「政商勾結」「包庇」的負面印象
在 PTT、Dcard 及媒體評論中,此案常與「88 槍擊案」及「議長賄選」掛鉤,形成以下輿論風向:
「南霸天」的陰暗面: 台南長期由單一政黨執政,輿論認為這種穩固的政治結構導致了「權力的絕對腐敗」,使得郭再欽能以中執委身分穿梭於行政與商業利益之間。
黑金治理標籤: 此案因涉及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與學甲 88 槍擊案、台南市議長賄選案及後續的太陽光電弊案相互連結,使台南在輿論中被貼上「黑金之都」或「慶記之都」的負面標籤。
民眾對於「綠色執政、品質保證」產生質疑。2025 至 2026 年間,輿論多針對賴清德與黃偉哲任內是否「長期護航」或「消極稽查」進行猛烈砲轟,認為此案是地方政商利益共同體的典型縮影。
司法與行政「輕放」的質疑:
6000 元罰單: 早期台南環保局僅對數億元不法利的案件開出 6000 元罰單,這在網路上被戲稱為「鼓勵犯罪」的最佳範例,成為嘲諷政府的標語。
司法牛步: 審理多年無果,讓民眾產生「法律遇到權貴會轉彎」的司法不信任感。
審理進度過慢: 郭再欽於 2022 年底被起訴至今已超過三年,司法審理仍處於一審階段,引發民間團體與立委多次召開記者會批評「司法牛步」,甚至質疑是否因政治背景而延宕。
不法所得沒收感: 儘管檢方認定不法獲利高達 21.6 億元,但由於尚未定讞,且郭再欽曾聲請解除不動產扣押,社會觀感普遍認為加害者尚未付出應有代價。
台南市學甲區明祥馨環保公司涉嫌在將軍溪畔農地倒爐渣,覆土後出租耕作,市議員林燕祝追查竟發現,該農地除種稻外,也曾種植大量向日葵,擔心葵花子提煉成了黑心油流入市面。林燕祝、林美燕和曾培雅三人開記者會,對於市府環保、農業局未進一步且擴大追查爐渣田,坐視讓生態環境被嚴重污染,危及民眾健康,痛批市府團隊麻木不仁。
林燕祝指出,業者假環保之名,四年來向燁聯等六家鋼鐵公司,回收廢棄爐渣後,任意棄置在將軍溪畔農地及學甲工業區租賃土地,規避法令,再將回填爐渣的農地出租給稻農種植稻米,將廢棄爐渣混雜水泥掩埋,一年收成數量約有四萬斤,四年來向燁聯等六家鋼鐵公司,回收廢棄爐渣後,任意棄置在將軍溪畔農地及學甲工業區租賃土地,但實際數量可能不止於此。
林燕祝指出,議員謝財旺早在兩年前市政總質詢就有提到,有人利用學甲土地埋爐渣,但兩年來市府毫無作為,此次也是民眾向台南市政府檢舉無效後,轉向嘉義市檢舉才爆發,她強烈懷疑台南市有官員民代涉嫌護航包庇。
林燕祝.林美燕.曾培雅議員「爐渣回填種稻 官商麻木不仁」記者會
https://www.tncc.gov.tw/2019/page.asp?mainid=%7B04697B2F-0D40-47AB-9D25-B66525390C83%7D
台南市後壁區嘉田村一處位於曾因土壤汙染被列管場址附近的玉米田,雖已解除列管,但台南社區大學卻調查發現,不僅該農地部分土壤還殘留不銹鋼爐碴,部分土壤的鉻含量超標甚至超過12倍,達到3300多毫克,導致農民種的玉米植株也死亡,玉米葉更呈現烤焦狀,質疑該農地並不適合植物生長,要求市府重新整治並檢測玉米是否安全。
台南社大卻調查發現,市府雖已解除列管,但農地還是遭到汙染,農民種植的玉米,不僅玉米植株死亡,玉米葉還呈現烤焦狀,明顯是因土壤含鉻影響磷的吸收,土壤還夾雜不銹鋼爐碴,根本不適合植物生長。
中華醫大副教授黃煥彰表示,環保署規定,鉻的土壤汙染管制標準值為250ppm,土壤汙染監測標準值為175ppm。
有鑑於此,台南社大提出6大質疑:
一、法規只要求土壤鉻含量整治到250ppm以下,這樣能確保作物生長嗎?
二、不銹鋼爐碴的鉻含量高達2000至4000ppm,當廢棄在農田,經過雨水沖刷溶解後,會進入土壤中,影響農作物生長。因此整治時,不僅應該去除土壤鉻含量,也應去除農地中的不銹鋼爐碴;但該場址經市府解除汙染控制場址列管後,為何農地表土竟然還殘留不銹鋼爐碴?
三、該處的不銹鋼爐碴被環保局認定為非土壤,既然是非土壤,不銹鋼爐碴應是廢棄物,應依廢清法進行表土清除,不應將不銹鋼爐碴與土壤進行上下翻土來完成整治。
四、解編後農民種上玉米,結果玉米植株死亡,且玉米葉呈現烤焦狀,為缺磷的典型症狀,可知植株因為土壤中鉻的抑制,影響其對磷的吸收。現勘也發現,部分土壤夾雜不銹鋼爐碴,並不適合植物生長,對此農業局如何解釋農地安全?
五、農業局對無法種植農作物的農地要如何處理?這些玉米安全嗎?
六、環保局對於整治後仍無法農作的農地,應有何作為?對於農民的損失,是否應該要求汙染行為人負起賠償責任?
台南社大質疑玉米田遭汙染 環保局立案調查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218002655-260405?chdtv
台南學甲爐渣案引發關注,立委陳椒華繼上月28日到學甲現勘後,3日再於立法院與環保團體台南社大及看守台灣協會聯合舉辦記者會,強調數十萬噸爐渣違法填埋農地是惡行重大的環保犯罪,竟僅輕罰6000元,惹怒鄉民與鄉親,甚至新案迄今還未開罰,質疑台南環保局吃案包庇,要求環保署再次開挖遭填爐渣的農地和工業區,採樣及檢驗重金屬全量。
學甲爐渣 環保吃案?亂丟爐渣只輕罰六千元?
https://www.taiwanwatch.org.tw/node/1381
林燕祝表示,104年8月17日她就開記者會點名民進黨中執委、市黨部財務長郭再欽名下所有學甲區土地等47筆土地遭非法掩埋爐碴,但環保局在104年9月22日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卻僅記載「未發現異物」、「現為級配舖面,該址為工業用地,預計做為工廠使用」、「現場空地(住宅區)」等語,並未查獲非法掩埋爐碴。
林燕祝說,市府很丟臉,登記在郭再欽名下所有學甲區興業段61地號土地於昨天11月30日經臺南地檢署會同環保局等機關現場開挖,發現地下埋有爐碴,顯見她在104年間早就指出有非法掩場爐碴的情形,不僅環保局未積極開挖以證其實,郭再欽亦以得過且過的心態消極不從事清運及說明事實。
林燕祝進一步指出,郭再欽收受約40萬噸爐碴,迄今查獲非法掩埋爐碴只有約10萬噸,尚餘30萬噸並未說明去向;既然臺南地檢又再查獲非法掩埋等情,足證該剩餘30萬噸爐碴可能也是遭郭再欽非法掩埋他處,市府自有繼續追查之必要,又倘若後續發現有非法掩埋或使用之情形,亦應移請地檢署偵辦。
議員林燕祝-檢調再於學甲挖到爐碴地,提案要求市府主動清查卅萬噸爐碴流向
https://www.tncc.gov.tw/page.asp?mainid=A7BEA303-842E-4176-9CE9-DF72A7AD7DB6
後壁爐渣案嫌犯獲利六億多元,只有兩人被起訴,後續土地清理費卻高達九億到39億多元,環保署居然專案補助近五百萬元,為還台灣一片永續發展的土地,請檢調徹底追查後壁爐渣案的共犯結構及其幕後藏鏡人,並追回大筆贓款。
蔡育輝指出,台南後壁區土地,被超翔科技公司從民國97年10月起到98年7月掩埋爐渣,遭掩埋的十六筆土地面積達5.1公頃,掩埋數量達12萬4千公噸,導致土地劣化,後來經後壁區農會媒介租給農民耕作種玉米,但因鎘和鎳PH值高達107超過玉米生長參考值7.0,所以玉米遭受汙染無法食用全數銷毀。
蔡育輝表示,檢察官查出後壁爐渣案不法獲利六億二千多萬元,後續土地清理費用要九億四千多萬元到39億元不等,但讓人不解的是,政府看到農會土地被高度汙染應追究對方責任,結果民進黨政府看到自己人犯案,環保署卻專案補助調查監測費用403萬8千元和休耕補償費用74萬6千,補助費用近五百萬元。
蔡育輝說,爐渣掩埋土地透過後壁區農會媒介租予不知情農民,請檢察官應追查誰向鹽水區X新公司承攬後轉包?幕後藏鏡人是誰?錢的流向?唯有追出所有共犯結構,才能真正讓台灣有永續耕作的土地。
議員蔡育輝市政總質詢大嗆民進黨愛新台幣,請檢調深入追查多起爐渣案藏鏡人及共犯
https://www.tncc.gov.tw/page.asp?mainid=AB72BF7F-DBAE-490F-B4A7-A7151C4A39FD
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經營的明祥馨企業於100年起,在台南學甲農業及工業用地,填埋大量爐碴案件,台南市府竟然坐視不管,甚至稱行為已超過處罰時效,或稱中央法規一變再變,地方無所遵循,還想以「程序違建」幫業者解套。台南市府等種種袒護、怠於稽查作法,遭監委林國明提案通過糾正。
台南市府袒護綠中執委公司傾倒大量爐渣 遭監院糾正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2-05-19/757432
監察院十九日針對台南市政府怠於稽查監督造成學甲區土地遭填埋大量爐碴,甚至接獲陳情檢舉時行政失誤導致裁處權失效提案糾正台南市政府。最早在2015年即針對學甲區爐碴案提出質詢的市議員林燕祝二十日表示,爐碴案件發生至今,監委查出學甲工業用地爐碴填埋量超過28萬公噸,但市府至今清理不到10萬噸,七年清理不到二分之一的量,「520台南爐碴未清零」,她希望市長黃偉哲拿出魄力解決爐碴殘留台南土地上的問題,洗刷台南爐碴城市的污名。
林燕祝說,學甲區明祥馨公司取得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後收受鋼鐵廠的電弧爐爐碴卻棄置在將軍溪畔的4甲多農地及工業區土地上,她在2015年接受農民陳情而揭發此事,並在市政總質詢及議會臨時提案中多次提出,沒想至事隔6年,市府還是再遭監察院糾正,可見當年市府說要勒令業者清除爐碴並未兌現,對於市長黃偉哲是否故意包庇明祥馨公司負責人、民進黨中執委好友郭再欽,仍難以讓外界釋疑。
議員林燕祝-520台南爐碴未清零 林燕祝要求市府別再包庇
https://www.tncc.gov.tw/page.asp?mainid=B00E53D4-9AAF-403A-8123-C9B7CFA34430
台南市議員蔡育輝、李中岑聯手請黃偉哲市長要清除身邊的三害,民進黨市黨部主委潘新傳、民進黨小英競選總統的財委會執行長郭再欽和經發局長陳凱凌三人,跟民進黨高層關係緊密,分別涉及學甲爐渣案、樂活基金會包市府招標案及弊案纏身,讓台南鄉親批評台南市庫通黨庫,社會觀感不好,黃偉哲市長如果想要順利連任,一定要除三害。
蔡育輝指出,網路網友大罵台南是爐渣的故鄉,學甲爐渣案是緊密政商利益共同體,在談學甲爐渣案之前,必須先談超翔科技公司兩名『賴姓』人士在後壁嘉安段六筆土地傾倒爐渣,掩埋土地後,透過後壁農會媒介不知情農民種植花生及玉米,這些作物鉻和鎳數值居然都超過PH7,PH值來到107和110不等,高得嚇死人,兩人不法獲利6億2千多萬元遭檢察官起訴,但讓人痛心的是這六塊土地後續清理費高達9.4億元。
蔡育輝說,學甲爐渣案直指郭再欽,蔡壁如更說學甲爐渣案是緊密的政商利益共同體,主要的人際網絡是黃偉哲市長、郭再欽他是民進黨小英競選總統的財委會執行長也是明祥馨企業負責人、台南市民進黨市黨部主委潘新傳、潘新傳太太王曉嵐,學甲爐渣案已遭監察院糾正,糾正文指出,104年學甲爐渣三筆土地遭埋爐渣,108年里長陳情另有土地亦遭埋填爐渣,卻誤為104年舊案,以致誤以為過了三年行政裁罰權時效消滅。
議員蔡育輝、蔡淑惠、李中岑聯合質詢
https://www.tncc.gov.tw/page.asp?mainid=61F660AE-3A27-4491-AA1D-743A63A581B5
民進黨中執委、明祥馨公司負責人郭再欽涉台南學甲爐碴案,今天被台南地檢署依違反廢清法等罪嫌起訴,郭再欽表示,他尚未接獲起訴書,也不知道起訴內容為何,「我想檢察官是對我有所誤會,我也相信法官會還我清白。」
涉學甲爐碴案遭起訴 郭再欽︰檢察官有誤會 法官會還清白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52784
民進黨中執委、明祥馨公司負責人郭再欽涉台南學甲爐碴案,今天被台南地檢署依違反廢清法等罪嫌起訴,郭再欽表示,他尚未接獲起訴書,也不知道起訴內容為何,「我想檢察官是對我有所誤會,我也相信法官會還我清白。」
涉學甲爐碴案遭起訴 郭再欽︰檢察官有誤會 法官會還清白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52784
民進黨中執委、明祥馨公司負責人郭再欽涉台南學甲爐碴案,今天被台南地檢署依違反廢清法等罪嫌起訴,郭再欽表示,他尚未接獲起訴書,也不知道起訴內容為何,「我想檢察官是對我有所誤會,我也相信法官會還我清白。」
涉學甲爐碴案遭起訴 郭再欽︰檢察官有誤會 法官會還清白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52784
(記者辛啓松/台南報導)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經營明祥馨公司,被控涉入學甲爐碴案,台南地檢署歷經3年偵辦,日前將郭再欽等人依違反《廢清法》等罪嫌提起公訴。檢方指出,明祥馨違法填埋爐碴的不法利益,除節省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逾18億元,還從各家鋼鐵廠收取清除處理費用3億6000萬多元,合計高達21.6億多元。
檢方表示,2011年3月,爐碴再利用法令變更生效,明祥馨取得再利用檢核,逐漸取代兩家上游公司的爐碴去化生意,之後賴榮添也退出明祥馨經營。明祥馨擴大收取其他幾家鋼鐵廠的爐碴,由郭與魏姓金主繼續爐碴再利用事業。
郭再欽為貪圖清除爐碴厚利、方便違法去化,利用人頭買明祥馨公司對面土地、占用相鄰國有地與使用其他工業地,並藉由多家人頭或不知情的公司,虛報爐石再利用產品的去向,掩飾其非法犯行。
郭再欽涉台南學甲爐碴案獲利21.6億元 南檢依《廢清法》起訴、查扣財產
https://rwnews.tw/article.php?news=6165
發生在今年11月10日凌晨的台南學甲區88槍槍擊案,其中也受害的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其先前出租的廠房被開58槍。今天台南地檢署指郭再欽之前的明祥馨公司涉嫌在學甲地區非法填埋爐碴共達67萬9千多噸、獲利至少21億6千餘萬元,檢方已偵結依違反廢清法等多項罪嫌起訴郭再欽等8名共犯與明祥馨等兩家公司。
學甲區遭非法填埋電弧爐事業廢棄物爐碴案,2015年嘉義、台南地檢署曾調查偵辦,當年檢方認所填爐碴是再利用後產品、非廢棄物,郭再欽與林姓等人對農地填埋爐碴違法並不知情,郭再欽獲不起訴;檢方並發還扣押證物。
2019年4月,學甲地方里長與民代再檢舉郭再欽的前案有其他農地、工業地與國有地都遭非法填埋爐碴,南檢檢察官謝欣如、陳鋕銘相繼接手偵辦。陳鋕銘因同時偵辦台南後壁區爐碴案(2021年5月起訴),發現後壁區爐碴涉案人賴榮添也是學甲區爐碴案關係人,兩案有密切關聯性。
學甲槍擊案郭再欽廠房被開58槍 涉非法埋爐碴獲利逾21.6億起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52537
台南縣環保局「怠於追蹤管制」,針對超翔公司違法操作、堆置及回填的爐碴,未即時通報縣府地政處及權責機關依法查處,「消極怠慢」。出事後縣府延遲5個月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執行處強制執行,「顯有違失」。
這個爐碴汙染並沒有結束。由於後壁的爐碴篩分場遭風災無法繼續使用。超翔找上郭再欽,將爐碴篩分場移轉至郭在學甲的明祥馨廠房繼續經營,之後郭再欽也入股。明祥馨接受廠商委託回收處理約40萬噸爐碴,原本爐碴是要篩出「級配粒料」(工程底層鋪料)與水泥磚瓦出售,但市場接受度低不好賣,於是明祥馨就藉人頭公司製作虛假交易,實際上是到處找地掩埋爐碴。其中很多埋在將軍溪畔四甲多農地。
這裡郭再欽再次用人頭來規避責任,埋爐碴的農地事實上是郭以農會理事身分取得的,但登記在馬姓民眾名下;同時又以和林姓人士假買賣方式來逃避責任。另一方面,檢方不知是因為怠惰或其他原因,居然相信明祥馨埋的「再利用後產品而非廢棄物」。
事發後明祥馨公司被廢止經營爐碴再利用的資格,但郭再欽立刻找人在同一地址合資立德鑫公司繼續運作。而台南環保局居然幫忙辯稱:明祥馨再利用身分於2015年9月被廢止,而立德鑫則是在2017 年 5 月才取得再利用身分,「期間相隔約2年之久,並無外界所傳借殼恢復運作之情形」。
風評:總統路上的賴神小心被爐碴絆倒
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3NE8j8B
蔡育輝指出,賴清德縱容台南成爐碴故鄉是鐵的事實,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在2011年4月,在賴清德擔任台南市長時,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在2015年遭被里長檢舉,不是賴清德主動查察,查出郭再欽在學甲大灣頭農業用地埋填數量有98.341公噸,在興業段工業用地爐碴的埋填數量達581.629公噸,總計高達679.970公噸的鉅量,爐碴事件從頭到尾都是發生在賴清德市長任內,讓台南被外界嘲笑是爐碴故鄉,這不是賴清德縱容甚麼叫縱容?
民進黨黨政高層還有賴清德副總統,難道忘了2015年時,賴清德以抵制黑金議長當藉口,234天不進台南市議會的黑歷史嗎?就是因為賴清德丫霸傲慢,踐踏民主監督政治,不接受議會監督,結果導致登革熱疫情嚴重失控,一百一十二名鄉親枉死,請要當民進黨主席和想選總統的賴清德表態是否挺黑金議長,怎會無故攀指?
蔡育輝表示,郭再欽請辭中執委就表示不論是爐碴黑金事件,或是太陽光電黑金事件都不單純,是否真如網傳都跟台南市議長選舉有關?是否郭再欽火速請辭中執委,就是怕民進黨黑金火藥庫真的炸鍋?黨團懇請檢察官摘奸除惡,斬除讓人民深痛惡絕的民進黨黑金政治。
國民黨團-台南藍軍質疑,怕黑金這把火燒到賴清德,郭再欽火速請辭
https://www.tncc.gov.tw/page.asp?mainid=D13B685E-2DFD-4CE2-8F56-ED8C61ECABDC
郭再欽表示,只曾做大蒜加工生意,曾經買到過走私的大蒜,被判過緩刑,或者還有另1項因酒駕涉及了公共危險。這樣的紀錄,就算黑金嗎?
談到88槍擊案,外傳起因是光電利益。郭再欽說,他沒介入光電領域,檢調應該去查現在這些工程誰在承攬、誰在做?「我也是從媒體才知道有槍擊案,那根本不是我住的地方,半夜發生的槍案,我起床後打開新聞看到鋪天蓋地的說槍案跟我有關」,也不知道是誰設計好的劇本,全部牽扯到我郭再欽的身上。希望檢調查清楚幕後黑手,是不是有政治力介入。
【獨家】郭再欽專訪3-2/談郭信良:政治立場相同就是兄弟 不同就變黑金?
https://cnews.com.tw/174230102a02/
環保團體怒批「市府利用行政裁量權掩護非法」,民代更質疑檢調辦案態度消極,讓台南綠地成污染天堂。
根據台南社大2023年最新版台灣污染地圖顯示,台南市部份的污染情形包括後壁上茄苳不鏽鋼爐碴農田、後壁火車站後農地鋁碴,東山休息站旁小路非法傾倒、原學甲爐碴農田堆置廢棄物以及二仁溪電子廢棄物污染等。今年又加強發現學甲宅仔港段光電違法回填營建廢棄物及七股區七股段光電違法再利用爐碴。
《菱傳媒》10月中旬再度詢問台南市環保局後續處置,該局表示,中興電工七股案址違法使用2219.4公噸,已清理2244.64公噸,5月12日現場複查,違規使用的CLSM(含爐碴)已完成刨除並清除完畢。茂泓能源北門案址遲未改善,7月12日函文經濟部能源局應撤銷、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但能源局9月13日又給業者機會,要求業者配合環保局調查,若拒不配合,才依電業法暫停躉售電費。
不具名的綠營民代指出,綠能業者想在台南市賺錢,得先獲得民進黨英系勢力首肯。業者必須先向「外場」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致意」,購買郭介紹、地底下疑有「加料」的土地,使用郭介紹的施工廠商,相關申請案才有機會獲得「內場」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順利同意、通關。
獨家/2023台南污染地圖曝光 郭再欽加料光電場全都露
https://rwnews.tw/article.php?news=12700
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涉及爐渣案、88槍擊案、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賄選案、光電弊案,堪稱台南黑金關鍵人物,國民黨立委擬參選人徐巧芯22日臉書PO出郭再欽與民進黨總統提名人賴清德同桌吃飯照片,23日再質疑兩人關係。
徐巧芯喊話:「公開請問賴清德,是不是因為你們熟識,所以在你當市長的時候即便郭再欽如此污染、荼毒台南的土地,你也只是簡單裁罰,沒有勒令停業?當賴清德承認認識郭再欽以後,對於過去的爐渣案、光電利益案、88槍案、正副議長賄選案,都應該表明態度,不應該只是呵呵笑就混過去。」
賴清德、郭再欽真實關係曝光?徐巧芯:汙染台南16案「賴市府」罰不到30萬
https://ctinews.com/news/items/MyWkL7e2a6
台南真的是爐碴故鄉?市議會今天進行『非法廢棄物堆置場址』專案報告,國民黨團發言人蔡育輝怒批,台南市非法棄置物總量171萬公噸,其中爐碴占了41.7%,是準總統賴清德或黃偉哲護航?讓郭再欽將27.9萬公噸和1.7萬公噸爐碴,深埋在學甲全0興工廠地底好幾公尺深處,賴清德擔任市長那些年的環保局還說查無違法,結果監委林國明調查發現,衛星影像早就偵測到變異點,到底是誰護航?至今約30萬公噸爐碴仍未處理?郭再欽還可慢慢去化轉賣賺錢?
國民黨團-台南藍軍轟,學甲爐碴仍深埋工廠地下,賴清德或黃偉哲護航?無人敢查
https://www.tncc.gov.tw/page.asp?mainid=75D07552-1F27-4BD3-96C1-6B3666D16E7F
雙十國慶光輝十月,台南的十月卻是黯淡無光,臉上無光,日前,22日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和光電廠商蔡清旭等人,在學甲埋爐碴汙染農地,不法獲利高達21.6億元,業者又用人頭買地,利用虛假文件,向銀行詐貸3億多元,檢調兵分18路擴大搜索,目前,檢方以蔡清旭有串證和逃亡之虞,遭羈押。
國民黨團說,同一日,檢調兵分32路,則是搜索台鹽綠能、台鹽實業和前董事長陳啟昱等人住居所,此案涉及陳啟昱利用職務之便成立台綠,在鴻暉國際、晁陽開發土地開發商協助下,在台南嘉義高雄等地簽下百餘公頃光電租賃契約,跟郭再欽一起詐貸的蔡清旭,也參與台綠弊案,陳啟昱大量安插民進黨全貴種電,浮報工程款,五鬼搬運賠自家廠商,導致台綠2年就虧損2.5億元,陳啟昱聲押。
國民黨團-綠電黑金通民進黨黨庫?學甲爐碴案還在一審,司法是民進黨開的?
https://www.tncc.gov.tw/page.asp?mainid=10895E31-8DF5-4955-8C66-954A71FA6187
台南地院2年來審理牛步,迄今只開6次庭,進度仍停留在整理檢辯雙方爭點。台南的國民黨籍立委謝龍介為此批評「司法以拖待變、掩護特定人士」。
台南地檢署上月15日偵辦承暘光電負責人蔡清旭夫婦涉嫌與郭再欽合謀,以虛假土地買賣資料拿學甲區爐碴地向銀行詐貸3.6億元,蔡清旭夫婦遭檢方聲押獲准,郭再欽則獲30萬交保。南檢再度大動作偵辦光電業者,讓外界關注起郭再欽前年被起訴移審的明祥馨公司違法填埋爐碴案。
法界人士透露,案件進行的意思不單指開庭,還包含發文、函查與函調等。實務上曾有法官在新收案件第1個月快到期時,只批了一張進行單,內容就是他要在4個月後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這樣也算是有進行,「一年只開3三次庭就是不太正常,而且第一次準備程序庭距離起訴竟相距8個月,讓人好奇這幾個月,法官到底做了什麼?」
幕後/綠營大咖郭再欽被起訴2年法院只開6次庭 挨批「司法以拖待變」
https://rwnews.tw/article.php?news=18077
【記者王志弘/台南報導】台南市檢警日前破獲史上最大廢土集團,回填面積廣達300公頃,將23名犯嫌依違反《廢清法》移送法辦。這也成政論節目「關鍵時刻」熱議話題,卻直指光電板底下都在埋爐碴「毀地滅農」,影射南市府一路開綠燈,連「郭再欽」也入標。南市府強調,經查686處案場,皆未有爐碴填埋情事;郭再欽也難得透過友人回應「子虛烏有,籲媒體自重」。
據「關鍵時刻」1月6日影片,主持人劉寶傑與來賓討論台南廢土回填議題,面積有300公頃、約420個足球場那麼大,直指不肖業者挖走農地沃土,回填爐碴、營業廢棄物,再蓋光電板掩飾「租約一次20年,沒人敢去拆」,還稱一塊土地扒六層皮,賺得盆滿鉢滿。
節目中還據媒體報導的「2023台南污染地圖出爐 郭再欽仲介光電地都加料」來討論,搭配一窩又一窩的開挖照片,直說稽查人員「插2個小管就回家了」,根本永遠查不出來;一路開綠燈,才發生那麼嚴重的問題。
光電埋爐碴「毀地滅農」?南市府揭查核結果 郭再欽挨批罕見發聲
https://www.knews.com.tw/news/CDC0422615E2E1C567BA6F792332D5EF
監督施政聯盟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說明賴清德總統擔任台南市長期間,郭再欽在台南市學甲區多筆農地、工業用地不法掩埋爐渣,總量超過58萬噸,至今仍有超過28萬噸未清除,經過台南地檢署起訴郭再欽等多人,認定郭再欽就是主要犯罪主嫌。
陳昭姿質疑,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分對象應該是實際行為人,「台南市環保局這樣放水,環境部都不用糾正嗎?」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說,根據經濟部訂定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爐渣廢棄物處理後的再利用,應該遠離地下水1公尺,同時不能與土壤接觸,郭再欽不法掩埋爐渣、而且泡在地下水當中,下挖地下5至6公尺深,黃偉哲不要求清除就是明顯圖利。
台南學甲爐渣案逾28萬噸未清 市長黃偉哲遭控圖利護航郭再欽
https://udn.com/news/story/7326/8543830
台南地檢署偵辦3年,認定明祥馨涉收受爐碴後,沒確實破碎就填埋,違法在學甲農地等填埋67萬多公噸,2年前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等8人,郭再欽名下不動產及動產也遭扣押,他以資金困窘,方便還債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安平等3筆不動產扣押裁定遭駁回。
學甲爐碴案審理2年 郭再欽「為還債」聲請解除不動產扣押令遭駁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632650
臺南地檢署偵辦郭 OO 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提起公訴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偵辦被告郭 OO 等人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一、 媒體上紛擾許久的學甲爐碴案,於民國 108 年間經地方 里長及民意代表之檢舉,臺南地檢署分案重啟調查,先 後由謝欣如及陳鋕銘檢察官承辦,指揮刑事警察局保安 警察總隊第七大隊第三中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 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協同行政院衛生署環 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經 過 3 年多的調查,於近日對明 OO 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 員被告郭 OO、魏 OO、賴 OO、林 OO、王 OO、張 OO、馬 OO、陳 OO 等 8 人,以及被告明 OO 公司、達 O 公司等法 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3 款提供土地填埋 廢棄物、第 4 款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第 47 條法人刑 罰、第 48 條申報不實、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竊佔罪; 2 違反公司法第 9 條不實公司備資款、違反商業會計法偽 造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提起公訴 。
二、 本案原於 104 年 8 月間因認為明 OO 公司違法在學甲區 將軍溪畔的大灣段第 1754 等農地、學甲工業區興業段 第 804-1 等、380 等、42 等地號土地違法填埋電弧爐事 業廢棄物爐碴,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 嘉義縣調查站,對明 OO 公司發動搜索及至大灣段與興 業段各檢舉土地挖掘採驗後,移由臺南地檢署偵查。當 時因認為所填爐碴為再利用後產品並非廢棄物,大灣段 農地係馬 OO 委託郭 OO 僱用林 OO 填埋,郭 OO、林 OO 等 對於農地填埋爐碴違法情事不知情,興業段各土地則係 林 OO 向明 OO 公司購買爐碴級配粒料後,以其本人、璟 O 公司、達 O 公司、崧 O 企業社名義租借土地填埋堆置, 未涉刑事違法,於 105 年間臺南地檢署以 105 年度偵字 第 1374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發還所有扣押證 物。
三、108 年 4 月間因里長重新檢舉前案未調查大灣段 1746、 1747、1748 等農地,及學甲工業區興業段第 240 等、第 3 61 等地號,以及第 804-2 地號國有土地上也有違法填埋 電弧爐爐碴,並要求對前案土地非法填埋爐碴重啟調查。
新檢舉部分農地經謝欣如檢察官挖驗確實有填埋電弧爐 爐碴。陳鋕銘檢察官接手後,因同時偵辦後壁區爐碴案 (該案於 110 年 5 月間以 110 年營偵字第 341 號案件提 起公訴),發現後壁區爐碴案涉案人賴 OO 也是學甲區爐 碴案關係人,兩案有密切關聯性。
因事隔十年,前案證 物均經發還當事人,檢察官乃以兩案原始卷宗為起點, 與檢察事務官重行全面調取並比對分析後壁區爐碴案主 事者超 O 公司、學甲區爐碴案主事者明 OO 公司,自 98 年迄 104 年間的爐碴再利用業務經營變遷資料、員工資 料、財務會計稅務資料、金融資金流向、公司登記資料 、土地變遷資料,再利用檢核及收受產銷申報紀錄,歷 次環保機關對明 OO 公司的稽查紀錄、涉案環保法規往返 公文等歷史紀錄,釐清涉案事實。發現超 O 公司於 98 年 88 水災釀成爐碴溢流後,在後壁區的爐碴篩分場無法繼 續,經賴 OO 與超 O 公司金主魏 OO 共同找到事業遭遇瓶 頸的明 OO 公司學甲廠地,經上游象 O 爐石公司及華 OOO 公司人員到現場會勘,郭 OO 提出學甲廠房為工業區的土 4 地證明後,同意將爐碴篩分場移轉至明 OO 公司廠房,借 用其名義經營。
郭 OO 發現有利可圖,沒有多久亦入股賴 OO、魏 OO 的爐碴事業而三分其股。三人均明知電弧爐爐 碴不能填埋於農地,卻貪圖厚利,由郭 OO 利用其擔任學 甲農會理事之便,取得大灣段靠將軍溪農地,以馬 OO 名 義登記,提供該土地,僱用林 OO 運送明 OO 公司自華 OOO 公司取得的爐碴至農地填埋。
100 年 3 月因爐碴再 利用法令變更生效,明 OO 公司取得再利用檢核後,逐 漸取代象 O 爐石公司地位,獨占華 OOO 公司電弧爐爐碴 去化生意,但於 102 年下半年以後賴 OO 因利益分配因 素退出明 OO 公司的經營,連帶華 OOO 鋼鐵廠爐碴亦停 止供應明 OO 公司爐碴。惟明 OO 公司此前已擴大收取威 O、協 OO、燁 O 等鋼鐵廠電弧爐爐碴,由郭 OO 及魏 OO 繼續爐碴再利用處理事業。
明 OO 公司再利用生產的水 泥、水泥製品(主要成份為還原碴)因技術因素持續生 產失敗,爐碴級配粒料(氧化碴為大宗)也因市場因素 銷路甚差。但郭 OO 等貪圖繼續收取鋼鐵公司清除爐碴 給付之厚利,為方便違法去化大量爐碴,逃避爐碴貯存 量不能多於前六個月銷售量,以及臺南市環保局多次稽 5 查,進而以馬 OO 名義購買明 OO 公司廠房對面興業段 804-1 等地號及占用相鄰的 804-2 等國有土地,以及陸 續取得興業段 380 等地號、240 等地號、61 等地號土地 使用權限,及租用 42 等地號土地為填埋堆置場所,陸續 藉由人頭公司璟 O 公司(負責人為陳 OO,為賴 OO 妻弟, 已歿)、達 O 公司(負責人張 OO 為明 OO 公司員工)、林 OO 及崧 O 企業社等人頭,以及土石業者王 OO 主導的上 O 企業社、彥 O 企業社,以及其他完全不知情的財 O 公司、 力 O 公司等為虛報爐石再利用產品去向,掩飾其非法犯 行。
四、檢察官會同環保局及南區督察大隊現場重新開挖檢驗, 大灣段農地違法填埋爐碴情形與後壁爐碴案如出一轍。 而明 OO 公司歷年核可之產品為水泥磚瓦(混凝土磚)、 級配及水硬性水泥,查 100 年至 104 年期間「經濟部事 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電弧爐煉鋼爐碴 (石)再利用產品規範及用途,級配可作為鋪面工程之 道路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惟不銹鋼製程還原碴僅 限於水泥原料及水泥製品原料。
但詳細檢視挖掘樣品為 混雜泥粉狀、砂粒、大小爐石塊,無固定構造,回填物 6 具電弧爐不銹鋼還原碴之特徵,卻未發現應為明 OO 公 司再利用產品的主要產品水泥製品人工構造物,且大顆 塊狀物隨處可見,填埋深度由 1、2 公尺至 7、8 公尺不 等,遠逾電弧爐爐碴再利用產品級配粒料合法使用的鋪 面工程規範,且填埋量體龐大,經核實估算違法填埋爐 碴大灣段農地達 98,341 公噸、學甲工業區達 581,629 公噸,總計達 679,970 公噸的鉅量,占其申報收受生產 的爐碴八、九成,絕大多數均填埋於郭 OO 掌握管領權 的土地內,明顯屬不合法的填地使用。
目前已為口罩國 家隊的全 O 興業公司所使用的興業段第 804-1 等地號, 因前手馬 OO 及郭 OO 違法填埋未經安定處理的電弧爐爐 碴特別是還原碴,造成不知情的全 O 興業公司在地上設 置廠房後,因還原碴吸水膨脹,廠區鋪面壟起龜裂、牆 柱接觸處斷裂危及結構安全等嚴重損害。經濟部工業局 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會同查核後,均認為學甲區明 OO 公司填築物不符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規範, 粒徑大於 5 公分之大顆塊狀物於各回填區皆有所見,顯 見明 OO 公司收受爐碴後未確實破碎,出廠者為未妥善 處理之廢棄物而非產品。
回填深度過深故意掩埋處理爐 7 碴。非屬再利用行為,而為違法填埋廢棄物行為。總計 明 OO 公司因違法填埋爐碴所獲不法利用,以節省的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計算為新台幣 18 億元以上,自各鋼 鐵廠收取之清除處理費用為 3 億 6 千萬餘元。 五、本案於 111 年 10 月間偵查完結後,擬對被告等之不法利 得聲請保全扣押,經法院駁回要求補件,於 11 月底重新 申請,經法院裁准後,在 12 月上旬完成查扣被告等財產, 方公告偵查結果
臺南市政府自100年4月1日核發明祥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許可後,怠於稽查監督其合法運作,致該市學甲區土地遭填埋大量爐碴,甚至於108年接獲陳情檢舉,竟誤認為104年間案件,肇至裁處權罹於時效,監察委員林國明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
民國(下同)108年11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臺南市學甲區農業用地及工業用地遭填埋大量爐碴案件,於大灣段農業用地填埋面積為1.274公頃(填埋量4萬3千餘公噸)、興業段工業用地填埋面積為4.3462公頃(填埋量28萬餘公噸),行為時間依航照圖研判介於100年至105年、107年間。然臺南市政府自明祥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4月1日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即坐令其未依再利用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於將軍溪旁農地,嗣後亦未能加強稽查發現該公司再利用產品早已未能平衡,致該公司屢違規將爐碴置於廠外空地,迄104年間仍未能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於學甲區多筆土地。迨至108年4月25日該府環保局接獲里長陳情大灣段農地填埋爐碴案件時,竟誤認為104年間案件而未積極辦理,肇致對行為人之裁處權早已罹於時效。臺南市政府對轄內再利用機構既分別負有資格檢核並核發許可,以及查核監督其合法運作之責,俟本案事件發生後,猶諉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91年迄今修法次數約有16次之多,因法規一變再變,讓業者使用時及地方政府執行管理上無所適從」云云,殊不足取,核有怠失,監察委員林國明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
監察委員林國明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之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明祥馨公司自100年4月1日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即未依再利用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於將軍溪旁農地情事,嗣後臺南市環保局未能加強稽查,致生該公司屢有違規將爐碴置於廠外空地,及至104年間亦未能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於學甲區多筆土地:
明祥馨公司於100年4月及10月間將大量不明白色細砂(爐石級配料)舖在將軍溪旁之農地;103年1月至103年12月期間將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產出物以級配名義出售,並堆置於該公司廠外空地及學甲工業區興業路周邊,未直接依再利用用途使用;臺南市環保局於104年8月11日稽查發現該公司收受之爐碴之產出物「級配」未依再利用用途使用,而填埋於將軍區大灣段1754等地號土地、學甲區興業段380等地號;臺南市環保局105年5月20日稽查發現該公司於104年11月及105年1月申報將爐碴再利用後之產品級配出售並於農業區作為停車場使用等諸多違規事項。
二、臺南市環保局於108年4月25日接獲該區里長陳情大灣段農地案件時,竟誤認為104年間案件而未積極辦理:
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2號(110年5月5日)內容略以:「……參酌聲請人(即明祥馨公司代表人)於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陳:10年前學甲區大灣段1746、1747、1748地號之地主有委託其整地,事實上不只上述地號還有其他地號土地,整地過程中有使用到爐石級配料,104年因為有人檢舉,後來有依照市政府、環保局及檢察官要求重新整地,清除不該有的級配料,被告若認為上述3個地號沒有清除乾淨,我沒有意見,我可以再請人去清除等語」、「被告於108年間向臺南市政府陳情系爭農地遭掩埋大量爐碴一案,臺南市環保局確曾將被舉發之系爭農地案誤認係前經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1374號案不起訴處分之案關土地即學甲區大灣段1754等地號及興業段380等地號之土地……」。
三、本案於104年間發生時即未能發現其他遭填埋土地,臺南市政府至108年間接獲臺南地檢署偵辦時,已逾裁處時效,確有怠失。
四、電弧爐煉鋼爐碴不得填埋土地,其產品做鋪面工程時限於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之規範明確,臺南市政府卻仍執「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並無明確規定填築深(厚)度」等語置辯、詢問時復諉稱「基底層厚度是要經過舖面設計,級配基底層其深度都是經過計算所得,一般市區道路大部分在40~60公分以上」,確有未當。
五、臺南市政府負有查核監督再利用機構合法運作之責,惟本案發生後,猶諉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91年迄今修法次數約有16次之多,因法規一變再變,讓業者使用時及地方政府執行管理上無所適從」等云云,實不足採。
監察委員林國明並提出下列3項調查意見,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一、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5處工業用地填埋電弧爐煉鋼爐碴案件,經工程會於111年1月17日所召開研商會議決議「參酌內政部程序違建之作法…就上開時期符合地用管制與材料性質之個案,予以『程序補件』之機會」。然該工業用地填築爐碴自始施作動機及工程行為既經判定非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應用,不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用途規定,該決議竟無視「爐碴填築場地」與「建築物」之標的屬性及適用法令均不相同,且以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程序違建已完工者依法予以拆除,以維公益」,此欲為特定案件解決爭議以尋求解套之作為,實非正辦,更恐肇生其他既存違規案件循此途徑加以就地合法,甚且嗣後群起效尤之違法行為,致使相關法令規範形同虛設,工程會與工業局、環保署、內政部營建署、臺南市政府應重新研謀改進。
二、爐碴非法棄置及濫用問題以臺南市最為嚴重,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已規定再利用機構應申報營運紀錄,復為掌握最終使用地點,環保署已於106年1月18日新增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1規定,因此地方政府依法負有查核監督其合法運作之責外,工業局亦應依法落實追蹤其產品流向,並輔導再利用機構確實辦理,避免爐碴濫用事件發生;又環保署已研擬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規定為「足生污染環境之虞」,應積極推動,以遏止假再利用、真棄置之情事。
三、國產署經管學甲區興業段804-2地號國有土地係於93年11月11日以抵稅地方式接管登記,斯時經勘查為雜草地,而本案國有土地遭填埋爐碴時間經臺南市政府調閱歷年航照圖研判可能之行為時間為100年至102年間,該署自96年起即運用「國土利用監測計畫」衛星影像偵測變異點,卻未有接獲該土地變異點通報、環保機關通報,顯然該署仍以被動接獲通知為主,其科技化監測或熱點土地巡查仍有所不足,致使於109年間遭民眾檢舉後方獲悉該國有土地遭填埋爐碴,始要求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繳交補償金等作為,縱使該署經管國有土地數量龐大且來源複雜,仍難謂已善盡該筆國有土地之預防管控作為,應檢討改進。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3696
壹、案 由: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於民國109年9月間及11月間會同該 局至臺南市學甲工業區內興業段61、240等地 號土地開挖勘查,經經濟部工業局分別於民 國109年10月19日及同年12月28日函復認為 將級配粒料作為低漥地回填,不符再利用管 理方式。
學甲工業用地爐碴再利用之鋪設厚 度遠超過一般鋪面工程,惟查至今仍未積極 處置,相關主管機關有無違失,均有深入瞭 解之必要案。 貳、調查意見: 本案經調閱臺南市政府、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 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等機關卷證資料, 並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20日詢問臺南市政府、工業 局、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等機關相關 人員,並再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臺南 市政府提供相關卷證。
茲據各機關函復、詢問前、後提 供卷證資料1,已調查完畢,茲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108年11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臺南市學甲區農 業用地及工業用地遭填埋大量爐碴案件,於大灣段農 業 用 地 填 埋 面積 為 1.274公 頃(填埋量 4萬 3千餘公 噸)、興業段工業用地填埋面積為4.3462公頃(填埋 量28萬餘公噸),行為時間依航照圖研判介於100年至 105年、107年間。然臺南市政府自明祥馨公司於100年4月1日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即坐令其未依再利 用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於將軍溪旁農地,嗣後亦未能 加強稽查發現該公司再利用產品早已未能平衡,致該 公司屢違規將爐碴置於廠外空地,迄104年間仍未能 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於學甲區多筆土地。迨至108 年4月25日該府環保局接獲里長陳情大灣段農地填埋 爐碴案件時,竟誤認為104年間案件而未積極辦理, 肇致對行為人之裁處權早已罹於時效。
臺南市政府對 轄內再利用機構既分別負有資格檢核並核發許可,以 及查核監督其合法運作之責,俟本案事件發生後,猶 諉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91年迄今修法次 數約有16次之多,因法規一變再變,讓業者使用時及 地方政府執行管理上無所適從」云云,殊不足取,核 有怠失。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90年10月4日,同現行修文)第9條 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 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第 39條(90年10月4日)規定2:「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 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 條、第41條之限制。前項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 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二)經濟部於91年1月9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授權訂 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事業廢 棄物之再利用有三種方式,包括:
(1)事業自行於 廠(場)內再利用,其係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登載並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即可;
(2)逕 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其係由 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核准,又稱公告再利用;
(3)許 可再利用,非屬公告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應經 經濟部審查核准。「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辦法」(100年4月22日)明定再利用機構應對於事 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及數量等作成紀 錄,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申報。 經濟部於91年1月25日首次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100年9月16日納入再 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且沿襲環保署公告「一般事 業廢棄物再利用類別及管理方式」,將電弧爐煉鋼 爐碴(石)列為公告再利用種類,其用途為道路工程 級配料、混凝土骨材、水泥原料及工程填地材料 等。
電弧爐碴因98年間發生數起不當利用事件,環 保署於98年11月17日及23日函請經濟部刪除與土 壤直接接觸之用途,故經濟部於99年8月6日修正公 告電弧爐碴再利用管理方式,刪除「非農業用地之 工程填地材料」;並將「道路工程粒料」修正為「鋪 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 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且明訂隔離及不得直 接接觸土壤規定,並自6個月後生效,自此未經經 濟部許可核准,不得逕以電弧爐碴填埋土地。
再於100年2月9日修正公告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 爐碴(石)規定: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 水泥製品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 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 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但 鋪面工程之路基為土壤者,需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 離),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 性質之再利用用途。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 ( 石 ) 僅 限 於 水 泥 原 料 及 水 泥 製 品 原 料 。 」、
「四、運作管理……(四)再 利 用 用 途 之 產 品 屬 鋪 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其使用地點應符 合下列規定:……2、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 環境敏感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國家重要濕地 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三)本案事件緣起及處理情形:
1、依環保署及臺南市政府查復,本案緣於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為偵辦108年度 營他字第102號郭○欽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 (下稱保七三大三中隊)先於108年11月21日通 知該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環 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次日(11月22日)會同至臺 南市學甲區大灣段1746、1747及1748地號土地 (農業用地)會勘,由明祥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明祥馨公司)代表人陪同,嗣後經勘驗、抽 查開挖,因回填爐碴石粉粒料因使用用途不符再 利用管理辦法臺南市環保局已令業者移除回填 物,110年1月15日經臺南市環保局採集清除後之 土壤樣品認定改善完成。
2、另學甲區興業段工業用地部分,臺南市環保局與 工業局、環保署等單位歷經110年3月10日、110 年3月29日、110年3月31日及110年8月11日多次 共同研商會議,確認本案興業段工業用地等土 地,依當時施作動機及工程行為,判定非屬鋪面 工程之基層或底層應用,故不符合再利用管理方 式之用途規定,由環保機關依權責裁處及要求清 理義務人提出清理計畫書,並依環保機關審查核 准之計畫書內容清理;倘挖除物擬再利用,得由 工業局協助提供可行性意見及共同追蹤再利用 產品流向。工業用地回填爐碴迄未移除,以及未 恢 復 原 狀 之 主 要 原 因 為 案 件 尚 於 刑 事 調 查 階 段,且土壤及地下水檢測未發現超過法定標準情 形,另因部分土地有地上物,可能涉及信賴保護 原則,須審慎處分等內容。
3、臺南市政府於111年3月18日查復學甲區工業用 地遭填埋爐碴可能時間、裁處及處理情形,如下 表所示。
(四)明祥馨公司自100年4月1日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 後,即未依再利用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於將軍溪旁 農地情事,嗣後臺南市環保局未能加強稽查,致生 該公司屢有違規將爐碴置於廠外空地,及至104年 間亦未能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於學甲區多筆土 地:
1、據臺南市政府查復,明祥馨公司於100年4月1日 經臺南市環保局登記檢核為「公告可直接再利用 之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 氧化碴(石)(代碼R-1209)或還原碴(石)(代 碼R-1210)」之再利用機構,自取得再利用機構 資格後,即有諸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並經裁處之 情形,僅摘列如下:
(1)101年8月13日: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經臺南地檢署調查明祥馨公司於100年4月及 10月間將大量不明白色細砂(爐石級配料)舖 在將軍溪旁之農地。
(2)103年4月8日:該公司自102年1月至103年3月 每月產能申報收受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電弧 爐煉鋼爐還原碴等2項之收受量、暫存量及使 用量未正確申報,無法平衡。
(3)104年1月9日:臺南市環保局稽查發現明祥馨 公司於103年1月至103年12月期間將收受電弧 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產出物以級配名義 分別售予林○順君、達昕有限公司及崧碩企業 社,計7萬4,859.75公噸,並分別堆置於明祥 馨公司廠外空地及學甲工業區興業路99號周 邊,未直接依再利用用途使用於水泥原料等鋪 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 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使用,未符合再利 用用途。
(4)104年8月17日:從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 及電弧爐煉鋼還原碴(石)再利用之再利用機 構,臺南市環保局於104年8月11日及17日派員 會同嘉義縣調查站、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前往 稽查發現該公司收受之爐碴之產出物「級配」 未依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所列編號14電弧爐 煉鋼爐碴(石)規定之再利用用途使用,而填 埋於將軍區大灣段1754等地號土地、學甲區興 業段380等地號土地地下3公尺(崧碩企業社) 及學甲區興業段520等地號地下3公尺(達昕有 限公司)等地區。
(5)105年5月20日:臺南市環保局派員至官田區官 田段0180、0182、0260、0261、2081及2098-9 等地號稽查,發現該公司於104年11月及105年1 月申報將爐碴再利用後之產品級配(總計7,425 公噸)售予泰正交通公司並於前揭地號農業區 作為停車場使用。
2、臺南市政府表示,該公司收受爐碴未依規定之再 利用用途使用,而非法填埋於學甲區大灣段1754 等地號土地,經該府環保局104年9月21日依行政 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規定,廢止原臺南市政府核 准明祥馨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核發再 利用管制編號,即明祥馨公司自104年9月21日起 已失去爐碴再利用資格,不得再收受爐碴從事再 利用行為。
3、據上可知,然該府輕忽明祥馨公司早於100年4月 起已有將爐碴未依再利用管理方式使用、廠內用 量無法平衡等情,而本案所涉之再利用機構為臺 南市環保局所核准之公告再利用廠商,依環保署 表示「直轄市、縣市轄內再利用機構之資格檢核 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均係由地方政府依權責核 發並依法負有查核監督合法運作之責任」等內 容,可證該再利用機構將爐碴填埋於本案學甲區 大灣段、興業段等土地,該府仍以「爐碴再利用 產品之管理權責應為經濟部」云云置辯,無視廢 棄物清理法第9條明定所賦予地方環保主管機關 可進入公私場所並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執行稽查 之責,確有怠失。
(五)臺南市環保局於108年4月25日接獲該區里長陳情 大灣段農地案件時,竟誤認為104年間案件而未積 極辦理:
1、據臺南市政府查復,臺南市環保局曾於108年4月 25日於學甲區公所召開之上半年里長聯繫會報 中列席並得知本案,該府表示,該區里長當時所 附舉發資料,僅有附上長滿雜草農地相片數張及 104年簡報資料,並未明確指出「農地地號及位 置」等詳細資料。該府環保局6月3日主動聯繫該 里長至現場會勘,勘查時現場為長滿雜草之農 地,並無爐碴堆置,在未取得地主同意前擅自開 挖私人土地,恐有涉及侵權行為,且當時里長表 示已將本案送往檢調單位舉發,後續由檢調主導 偵辦。
2、該 府 環 保 局 於 108 年 6 月 14 日 以 環 事 字 第 1080060195 號 函 正 式 回 覆 學 甲 區 公 所 內 容 略 以,於104年8月配合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 前往稽查,查獲明祥馨公司收受之爐碴之產出物 「級配」填埋於學甲區大灣段1754等地號土地, 經限期清除,已於105年11月皆清運至明祥馨公 司二場。
明祥馨公司於106年1月已停止營運,廠 內之所有物(含設備、產品等)均由立德鑫公司 所承接,明祥馨公司二場內堆置級配約13.5萬公 噸由立德鑫公司3持續銷售,該府環保局曾分別於104年9月22日及109年12月17日對明祥馨公司代 表人郭○欽所有土地計47筆土地進行清查,結果 均未發現異常等云云。
3、惟查,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 判字第2號(110年5月5日)內容略以:「被告(即 該區里長)於108年4月及6月間,曾先後具名向 臺南地檢署及臺南市政府提出檢舉與陳情,檢發 聲請人經營負責之明祥馨公司,有掩埋爐碴廢棄 物於系爭土農地之情事,此有被告提出之檢舉函 及陳情書在卷可稽。……復參酌聲請人(即明祥 馨公司代表人)於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自陳:10年前學甲區大灣段1746、1747、1748地 號之地主有委託其整地,事實上不只上述地號還 有其他地號土地,整地過程中有使用到爐石級配 料,104年因為有人檢舉,後來有依照市政府、 環保局及檢察官要求重新整地,清除不該有的級 配料,被告若認為上述3個地號沒有清除乾淨, 我沒有意見,我可以再請人去清除等語」、「被告 於108年間向臺南市政府陳情系爭農地遭掩埋大 量爐碴一案,臺南市環保局確曾將被舉發之系爭 農地案誤認係前經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1374號 案不起訴處分之案關土地即學甲區大灣段1754 等地號及興業段380等地號之土地,並以該局108 年6月14日環事字第1080060195號函,副知被告 稱相關土地之爐碴已於105年11月清理,臺南市 政府因而再以上述函文通知被告更正,並表明系 爭農地為私人土地,經派員查核目視結果,未發 現明顯正掩埋大量爐碴,地表亦未目視可見裸露 爐碴,巡視周遭環境,亦未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規定之情事,嗣後將配合檢調機關偵辦等情。」
4、依上述內容,可證明祥馨公司早於100年起於學 甲區多處土地使用爐碴,且該府環保局於108年4 月25日接獲該區里長陳情大灣段農地案件卻誤 認為前案而未積極辦理,實有未當。 (六)本案於104年間發生時即未能發現其他遭填埋土 地,臺南市政府至108年間接獲臺南地檢署偵辦 時,已逾裁處時效,確有怠失:
1、明祥馨公司代表人於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 問時自陳:10年前學甲區大灣段1746、1747、1748 地號之地主有委託其整地,事實上不只上述地號 還有其他地號土地,整地過程中有使用到爐石級 配料等內容,已如前述。至108年間接獲臺南地 檢署偵辦案件,臺南市環保局於110年2月2日依 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予 以實際行為人林○順及時任地主陳順慶通知陳 述意見,並於4月20日開立裁處書(處罰鍰7萬 2,000元及環境講習2小時並限期於110年5月31 日前提送處置計畫書至該府環保局審查),110年 5月20日林○順不服裁處,提送訴願書,該府環 保局110年6月10日檢送訴願答辯書予臺南市政 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臺南市政府於110年8月20日 檢送訴願決定書,其結果為原處分撤銷,由該府 環保局於2個月內另為處分4。
2、臺南市環保局後續處置:本案林○順自承於101 年及102年間施作,經調閱歷史航照圖比對確認 於101年始有施工變化情形,故應屬可信足堪認 定,而本案林○順自違反爐碴再利用管理方式之 行為終了(完成)時起(即101年及102年間)至104 年及105年間止,已屆滿3年,是以,該府環保局 於110年4月20日裁處林○順時,裁處權時效已罹 於時效消滅,故本案72,000元罰鍰及環境講習2 小時部分,該府環保局不再另為裁處。
惟後續違 法狀態之除去,仍將命清除義務人限期提送處置 計畫書。另經該府環保局於109年10月5日依行政 程序法第39條及第40條規定,調查時任陳姓地主 是否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 其土地,陳姓地主係於101年11月至103年期間, 因整地需求委託行為人施工,該府環保局依廢棄 物清理法查處以行為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故 地主非實際行為人,本案暫無處分。如後續行為 人不為清除處理,該府環保局得舉證陳順慶容許 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爰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命土地所有人清除 處理。
3、又據臺南市政府查復,該府環保局曾於104年9月 22日對明祥馨公司代表人所有土地計47筆土地 進行清查,結果均未發現異常等內容。惟據斯時 明祥馨公司涉嫌掩埋爐碴並衍生爐碴米事件已 有諸多報導5指出,「學甲明祥馨公司涉嫌非法掩埋爐渣再出租土地給農民種稻」、「林○順有3台 砂石車幫明祥馨載運爐石,被指控掩埋廢棄爐石 的將軍溪畔農地(位在學甲大灣段),他承認說 民國99年時,他曾載運『石粉』到該處農地中的 魚塭填土」、「依廢清法規定,明祥馨對爐渣的再 製品,須直接銷往工程單位,不能由第三者代理 買賣和堆置。
檢調開挖的地點中在明祥馨廠房附 近農地和將軍溪畔的農地,環保局之前並未稽查 到,有可能很多年前就偷偷被掩埋,須釐清誰偷 掩埋的」等內容,可證該府斯時未能確實稽查明 祥馨公司及相關行為人所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行為,致未能及時予以裁 罰,而逾裁處權時效至明。 (七)電弧爐煉鋼爐碴不得填埋土地,其產品做鋪面工程 時限於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之規範明確,臺南市政 府卻仍執「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並無明確規定填築深 (厚)度」等語置辯、詢問時復諉稱「基底層厚度 是要經過舖面設計,級配基底層其深度都是經過計 算所得,一般市區道路大部分在40~60公分以上」, 確有未當:
1、本案發生後,臺南市環保局於109年8月28日、10 月7日新聞稿6內容略以,「依照經濟部公告之經濟 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 所列編號九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之再利用 用途使用:『不得使用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 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 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 內。』,是以爐渣經過處理程序符合上揭再利用 用途之產品並無規定限制使用於工業區土地」、 爐碴產品不可做工程填地材料也不得使用於農 業用地,但並非不得使用於工業用地,請看清楚 工業局之法令」、「學甲區工業用地能否使用經適 當處理之爐碴產品,依經濟部公告用途,原可作 為工程填地材料,之後修正相關規範。自100年2 月之後,不可做工程填地材料,也不得使用於農 業用地,但可作為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 或停車場之鋪面工程基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等。
2、惟查,該新聞稿引述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 之再利用用途為109年7月15日版本,其規定為: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 層級配粒料者,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 得使用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 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 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 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可知其前提 要件仍為「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 或底層級配粒料者」,該府斯時新聞稿內容有斷 章取義之虞。
3、至鋪面工程填築厚度疑義,依工業局109年12月 28日工永字第10901331490號函說明五略以,諮 詢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專之專家學者,其 說明鋪面工程從上而下,包含面層、底層、基層 及路基,其厚度設計主要因子有交流量、材料強 度、路基土壤強度、氣候及施工條件等,查本案 加計底層之合理設計厚度約30公分至45公分,爐 碴取代天然級配粒料使用時之鋪設厚度亦大同 小異。 110年3月19日研商會議紀要,工業局表示鋪面工 程下方基層及底層鋪築深度與工程設計有關,但 即使高速公路鋪面工程之鋪築深度亦不超過1公 尺,學甲工業用地爐碴鋪築深度顯難認屬鋪面工 程之基層、底層用途。 110年8月11日研商會議紀要:工程會表示略以: 有關鋪面工程之施工,一般須於施作前因應地面 高低差或排水需求進行整地,再依載重需求設計 每一結構層(基層、底層)厚度及使用材料,並 記載於結構計畫書中,而後依計算書內容將級配 粒料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簡而言之,整地 工程與鋪面工程之差異,在於前者不需結構設計 計算,但後者需要。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基金 會表示略以:有關鋪面工鋪築厚度……,於107 年函請立德鑫公司說明,依該公司107年7月26日 函復工業局內容,已說明係基於地點地勢低窪且 易淹水進行填築,故應屬「工程回填」而非「鋪 面工程」。
4、本案工業用地填埋爐碴後經相關會議研商後確 認「依當時施作動機及工程行為,判定非屬鋪面 工程之基層或底層應用,故不符合再利用管理方 式之用途規定」、「已釐清5處爐碴填築個案用途 均非屬鋪面工程」。本案當依行為時之法令規範 及認定辦理,臺南市政府卻仍執「公共工程共通 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 築,並無明確規定填築深(厚)度」、或於詢問 時表示「基底層厚度是要經過舖面設計,級配基 底層其深度都是經過計算所得,一般市區道路大 部分在40~60公分以上」等云云置辯,此可由該 府於詢問後所提供資料,並未有該工業用地須填 埋爐碴達數公尺以上深度之相關佐證文件,足資 印證。
(八)臺南市政府負有查核監督再利用機構合法運作之 責,惟本案發生後,猶諉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 理辦法自91年迄今修法次數約有16次之多,因法規 一變再變,讓業者使用時及地方政府執行管理上無 所適從」等云云,實不足採:
1、臺南市政府查復,本案揭露前,該府環保局依經 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9年7月15日 修正)第25條規定第3項第3款規定,再利用產品 使用用途不明、未符合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 內容,經濟部得令其停止銷售或運送再利用產品 至使用地點,由前揭規定該府環保局認為爐碴再 利用產品之管理權責應為經濟部。經濟部對於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91年迄今修法 次數約有16次之多,因法規一變再變,讓業者使 用時及地方政府執行管理上無所適從等內容。
2、惟查,環保署早於98年10月21日新聞稿7「環保署 與經濟部聯手管理爐碴(石)再利用!」、98年11 月13日新聞稿8「環保署說明媒體關切國內爐碴及集塵灰再利用污染場址之管理情形」內容已指 出,為杜絕爐碴不當再利用,環保署曾邀集相關 單位檢討爐碴再利用制度,故98年4月27日經濟 部公告修正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 管理方式」規定,排除屬非有害事業廢棄物爐碴 之適用,不得做為農業填地材料,並明定直接再 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者之資格限 制。
3、復據工業局查復,基於促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 維持產業秩序,故對再利用規定採滾動式檢討修 正,以符合產業運作及管理需求,非因有欠周妥 而多次修法。經濟部於99年至105年期間涉及電 弧爐碴再利用管理方式之法規修正共計6次,有 關土地填埋爐碴所涉「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 料」再利用用途,經經濟部於99年8月6日修正刪 除(100年2月6日生效),且於修正公告當日函送 各地方政府(含臺南市政府及原臺南縣政府)知 悉,迄今該用途未曾重新列入再利用管理方式, 故應不致因歷次法規修正造成填地用途合法性 的認定問題。
4、再查本案違反電弧爐碴再利用管理方式,主要為 99年8月6日、100年2月9日修正公告內容中用途 規範,該府負有查核監督再利用機構合法運作之 責至明,至本院調查後,該府為廢棄物清理法規 範之地方主管機關,未能切實依法辦理,猶認法 令規範變動頻繁致無法執行,實不足採。 (九)綜上,108年11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臺南市學 甲區農業用地及工業用地遭填埋大量爐碴案件,於 大灣段農業用地填埋面積為1.274公頃(填埋量4萬 3千餘公噸)、興業段工業用地填埋面積為4.3462公 頃(填埋量28萬餘公噸),行為時間依航照圖研判 介於100年至105年、107年間。然臺南市政府自明 祥馨公司於100年4月1日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 即坐令其未依再利用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於將軍 溪旁農地,嗣後亦未能加強稽查發現該公司再利用 產品早已未能平衡,致該公司屢違規將爐碴置於廠 外空地,迄104年間仍未能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 於學甲區多筆土地。
迨至108年4月25日該府環保局 接獲里長陳情大灣段農地填埋爐碴案件時,竟誤認 為104年間案件而未積極辦理,肇致對行為人之裁 處權早已罹於時效。臺南市政府對轄內再利用機構 既分別負有資格檢核並核發許可,以及查核監督其 合法運作之責,俟本案事件發生後,猶諉稱「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91年迄今修法次數約有 16次之多,因法規一變再變,讓業者使用時及地方 政府執行管理上無所適從」云云,殊不足取,核有 怠失。 二、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5處工業用地填埋電弧爐煉鋼爐 碴案件,經工程會於111年1月17日所召開研商會議決 議「參酌內政部程序違建之作法…就上開時期符合地 用管制與材料性質之個案,予以『程序補件』之機 會」。
然該工業用地填築爐碴自始施作動機及工程行 為既經判定非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應用,不符合 經 濟 部 事 業 廢棄 物 管 理 再 利用 管 理 方 式 之用 途 規 定,該決議竟無視「爐碴填築場地」與「建築物」之 標的屬性及適用法令均不相同,且以內政部營建署函 釋「程序違建已完工者依法予以拆除,以維公益」, 此欲為特定案件解決爭議以尋求解套之作為,實非正 辦,更恐肇生其他既存違規案件循此途徑加以就地合 法,甚且嗣後群起效尤之違法行為,致使相關法令規 範形同虛設,工程會與工業局、環保署、內政部營建 署、臺南市政府應重新研謀改進。
(一)臺南市政府於工程會110年12月2日推動小組第15次 會議就臺南市學甲區5處工業用地,因查無申請填 築電弧爐煉鋼爐碴許可紀錄而被認定為違反當時 規定之案件,提出可否辦理程序補件之意見,嗣經 工程會再於111年1月17日邀集環保署、工業局、內 政部營建署、國產署及臺南市政府,召開「臺南市 學甲區5處工業用地填築電弧爐煉鋼爐碴案之續處 情形追蹤研商會議」,摘述如下:
1、會議結論如下: (1)有關臺南市學甲區5處填築爐碴個案程序補件 乙節,環保署前次會議已說明具可行性,而工 業局因尚無程序補件之實務經驗可循以辦理, 經本次與會機關討論後,參酌內政部程序違建 之作法,共識如下: 〈1〉程序補件之適用案件範圍:
《1》臺南市政府已確認本案5處填埋爐碴個案 均為經濟部99年修法後至106年經濟部建 立「電弧爐碴再利用產品流向資訊系統」 (簡稱流向資訊系統)期間所為,且前述 填築個案均符合地用管制、材料性質亦無 污染環境之情事。
《2》考量99年修法後將爐碴填地之用途,由通 案逕依附表再利用,修正變更為須事先申 請許可後始可再利用,屬新舊法規交替期 間,且當時經濟部尚未建立「流向資訊系 統」,致未能全面掌控個案狀況,爰參考 內政部為顧及人民權益,減少公私損失, 無論執行中或已完工之「程序違建」案 件,均可辦理程序補件之作法,就上開時 期 符 合 地 用 管 制 與 材 料 性 質 要 求 之 個 案,方予以程序補件之機會。
《3》至於106年後,因經濟部已建立「流向資 訊系統」,從粒料出廠至最終使用地點均 予全程追蹤管控,應已無類似案件發生之 情形。
〈2〉程序補件之通知、申請與審核:
《1》由地方環保機關(臺南市環保局)通知行 為人,限期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業局) 提出補件申請。
《2》工業局受理後,不預設立場依現行規定進 行實質審查,若實質審查結果符合規定, 方予核可補件申請。
〈3〉程序違規部分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 處罰(略)。 (2)已釐清5處爐碴填築個案用途均非屬鋪面工 程:依工業局110年8月11日召開之「『學甲工 業用地爐碴再利用產品疑似不當使用個案疑義 釐清及處理方式』研商會議」結論及臺南市政 府於本次會議補充,已釐清確定5處爐碴填築 個案用途均非屬鋪面工程。
(二)查該次會議各單位發言紀要如下:
1、工業局: (1)電弧爐碴可作為工程材料替代,但因具高鹼 性,無防制措施逕行大量填地恐有影響環境品 質疑慮,故採許可管制。查本案行為前未曾向 經濟部提出許可申請,無任何防制措施逕行以 爐碴填地,且填埋行為早已結束,顯無再利用 管理辦理明定再利用許可所應具備之污染防 制,故欠缺實質合法要件,應屬「實質違規」。
(2)於99年8月6日依環保署要求公告刪除非農業 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本案爐碴粒料填地 行為,未依法事先申請再利用許可,無開放補 行申請,則再利用規定形同虛設,並恐引起其 他不肖業者仿效,不利維持管理,故實質違規 案件應由環保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裁處及限期 改善。
(3)建 請 環 保 署 釐 清 程 序 違 規 補 申 請 之 啟 動 機 制,以及前述裁罰規定對於補申請案件之適用 性。
(4)倘工業局內部研議後同意給予本案程序補件 機會,將邀集專家學者依規定進行實質審查。 惟擔心此例一開,恐發生有事前不申報,遭舉 報後才要求給予程序補件機會之案件頻傳,導 致所訂定之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形同虛 設。
2、環保署: (1)程序補件建議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辦 理,如認定不符合再利用規定,且亦不同意辦 理程序補件,則續由地方政府進行裁處,所做 之處分亦需符合比例原則。
(2)依臺南市政府於會中說明學甲區5處填築爐碴 個案之地用管制及材料特性尚符合標準,相關 檢測亦符合標準,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 後可採程序補件辦理,環保署原則支持及尊重。
(3)倘經濟部與臺南市政府取得程序補正共識,臺 南市政府可先就違規部分依法進行裁處,並限 期補辦申請程序。
3、內政部營建署:
(1)按建築法第4條、第7條、第9條、第25條、第 28條、第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相關規 定,針對違章建築之定義及處理明定相關規 定,以供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據以推動執行違 章建築處理業務。
(2)另查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於72年7月1日全面修 正發布全文(再經76年6月4日、76年6月4日、 81年1月10日、88年6月29日、101年4月4日修 改),及88年1日公布施行地方制度法;各地方 主管建築機關依據各地方特性、需求,就其自 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分別制定 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各地方主管 建築機關依據上開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及自治法規,更明確規範執行違章建築處理相 關業務規定。
(3)次查內政部營建署97年8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 0970045778號釋示,違章建築通知補行申請執 照,逾期未補辦經通知拆除,在執行拆除前違 建人申請補照,為顧及人民權益,減少公私損 失,主管建築機關似應同意受理。
(4)內政部營建署辦理違章建築之處置方式,無論 該建築物完工與否,皆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 條,略以:「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 於收到通知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之規定補 行申請執照」規定辦理。
(5)有關「臺南市學甲區5處填築爐碴個案是否得 參照違章建築之『程序違建』處理方式給予行 為人向經濟部辦理程序補件之機會,由經濟部 就個案實質內容補行審查1節」,因「爐碴填築 場地」與「建築物」,標的屬性及適用法令均不 相同,是否得參照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向 經濟部辦理程序補件疑義;建議仍回歸「工業 用地填築電弧爐煉鋼爐碴」之相關管理規定, 就個案事實進行適法性研商為宜。
4、臺南市政府:
(1)「地用管制」:學甲5處工業用地屬都市計畫乙 種工業區,按都市計畫法,現場若僅填埋及堆 置爐碴尚無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定。
(2)「材料特性」:學甲5處工業用地使用之爐碴, 係經在利用後之產品且經相關政府單位歷次之 開挖爐粒料TCLP檢測數據均符合規定,且該府 環保局歷次至現場檢測爐碴、土壤及地下水, 均未現有污染環境之情事。
(3)本案就「地用管制」及「材料特性」均不違反 使用規定未達需移除之要件,且100年2月5日以 前屬公告再利用可直接當填地材料使用,本案 使用時因法規一變再變,至行為人未申請許 可,再利用係屬程序違規,應以程序補件,以 符循環經濟之政策。
(4)學甲區興業段380等地號土地開挖該土地計5 處,平均深度約6公尺以上,均發現有使用爐 碴。
(三)而工業局於110年8月11日已邀集環保署、工程會、 臺南市政府召開「學甲工業用地爐碴再利用產品疑 似不當使用個案疑義釐清及處理方式」研商會,就 學甲工業用地填築爐碴合法性已證實興業段61等 地號、240地號、804-2地號(國有地)個案,依其 填築動機及工程行為,可研判之級配粒料基層或底 層應用,故不符合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用途規定。復 依上述會議紀錄內容,內政部營建署已明確指出 「爐碴填築場地」與「建築物」之標的屬性及適用 法令均不相同。然工程會於111年1月17日會議卻仍 參照「程序違建」方式予以「程序補件」,顯然輕 忽其二者明顯有別。
(四)學甲區興業段工業用地遭填埋爐碴案,如仍欲參照 「程序違建」方式予以「程序補件」辦理,則應通 盤審視「實質違建」與「程序違建」之認定及處理 作為。而「程序違建」乃指其建築物之位置、高度、 結構、與建蔽率等均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建築法令 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僅於程序上疏失,未領 建築執照,擅自興工者而言9。 再參據內政部函10釋略以:「程序違建已完工者不得 准予罰鍰補照,依法應予拆除」、「程序違建已完工 者如一律多以拆除,執行上不無困難」、「擅自僱工 建造之程序違章建築除應依法處罰外,該建築物即 應認定為實質違建依法拆除之,不得申請補照,用 維公益」、「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一律不得申請補 照,並應依法拆除」、「補辦手續者,自應依行為時 之法令辦理」等內容,對照本案工業用地違規填埋 爐碴之行為,已不符合行為時之法令規範,且經填埋完成及廠房興建完竣(領有(106)南工使字第 02338號使用執照),參酌上述函釋內容,本案難謂 符合「程序補件」之理由。
(五)再者,臺南市政府於本案工業用地使用爐碴之適法 性,於歷次會議及查復本院資料強調,所一再強調 就「地用管制」而言,前開工業用地位屬都市計畫 乙種工業區,按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7條 第2項第2款第5目、第3款第8、9目 11規定,現場僅 填埋及堆置爐碴,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定;「材料特性」部分均符規定且均未發現有污 染環境之情事等云云。 然以該府所稱「地用管制」係引述法令都市計畫法 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第2款第5目、第3款第 8、9目規定,係指乙種工業區可作為「廢棄物資源 回收貯存場及廢棄物清除業之貯存、轉運場或其他 所需之場所」、「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土 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等用途使用。而再依該府於 111年4月6日查復略以:「該工業用地之廠房係為全 程興業公司學甲廠 ……領有(105)南工造字第 01944號建造執照、(106)南工使字第00503號及 (106)南工使字第02338號使用執造在案,結構設 計由建築師及結構技師簽證負責,故本案於結構安 全及使用上應無安全之疑慮」等,因此該工業用地 供廠房使用,而非所引述法令之事業用途使用。再 者所謂結構安全、使用上無疑慮等情,以所附相關建築執照圖說所示,未見載明該工業用地須填埋爐 碴達6公尺深度之必要性。
(六)至於「材料特性」均符合規定且無污染環境,實僅 為基本要求,且以大灣段農地用地所填埋物質尚包 括爐石粉,則興業段工業用地之填埋物質來源相同 時,何以確保悉屬爐碴粒料,故所稱符合相關施工 規範,已有疑慮。因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1 年1月17日所召開研商會議決議學甲區工業用地遭 填埋爐碴案「程序補件」,如欲為特定案件解決爭 議以尋求解套之作為,實非正辦,更恐肇生其他既 存違規案件欲循此途徑加以就地合法,甚且嗣後群 起效尤刻意將工業用地填埋爐碴或再利用產品,謀 求不當利益之行為,致使相關法令規範形同虛設。
(七)綜上,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5處工業用地填埋電弧爐 煉鋼爐碴案件,經工程會於111年1月17日所召開研 商會議決議「參酌內政部程序違建之作法…就上開 時期符合地用管制與材料性質之個案,予以『程序 補件』之機會」。然該工業用地填築爐碴自始施作 動機及工程行為既經判定非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 底層應用,不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管 理方式之用途規定,該決議竟無視「爐碴填築場地」 與「建築物」之標的屬性及適用法令均不相同,且 以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程序違建已完工者依法予以 拆除,以維公益」,此欲為特定案件解決爭議以尋 求解套之作為,實非正辦,更恐肇生其他既存違規 案件循此途徑加以就地合法,甚且嗣後群起效尤之 違法行為,致使相關法令規範形同虛設,工程會與 工業局、環保署、內政部營建署、臺南市政府應重 新研謀改進。
三、爐碴非法棄置及濫用問題以臺南市最為嚴重,而經濟 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已規定再利用機構應 申報營運紀錄,復為掌握最終使用地點,環保署已於 106年1月18日新增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1規定,因 此地方政府依法負有查核監督其合法運作之責外,工 業局亦應依法落實追蹤其產品流向,並輔導再利用機 構確實辦理,避免爐碴濫用事件發生;又環保署已研 擬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規定為「足生污染 環境之虞」,應積極推動,以遏止假再利用、真棄置 之情事。
(一)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0年4月22 日)第3條第2項、第3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 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 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 行再利用。」「前項經本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用途,如有污染環境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 用;其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第19條第2項、 第3項規定:「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 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 及剩餘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 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應作成營運紀 錄。」第20條規定:「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 第1項或第2項紀錄,應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12 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3項之 紀錄,應依第20條之1規定辦理申報。」第20條之1 規定:「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10日前依下列規定主 動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系統之廢棄物系統內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區,申報其前月 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
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 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製成產品,應逐項申報其 再利用產品名稱。二、各項再利用產品之銷售對 象、證號、地址、產品代碼及名稱、銷售量、事業 廢棄物代碼、名稱及使用量與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 庫存量相關資料;如無再利用產品銷售時,亦應申 報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或無再利用產品庫 存。三、如發現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申報內容與事 實不符時,應立即上網補正申報資料,並說明修改 申報資料之原因。……」又經濟部為避免再利用產 品通路受阻致大量堆置,增訂暫存管理機制,於100 年2月9日修正公告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規定:「四、運作管理:……(十)再利用用途產品 貯存量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 量時,應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再利用。」現行規範 亦訂有相關內容。
(二)環保署查復,工業局於91年1月25日訂定經濟部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訂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再利用管理方式,惟早期所訂產品品質標準、用途 規範不明確,且無法追蹤至最終使用地點,不肖業 者藉此濫用,造成執法機關難以追查。爐碴非法棄 置事件問題癥結為再利用用途使用錯誤或再利用 產品品質不佳,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落實再 利用管理及掌握再利用流向,確保再利用適材適 所。爐碴再利用管理及查處權責分工,工業局負責 爐碴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審核、管理及流向追蹤,環 保主管機關負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違規案件(包含 非法棄置案件)查處。直轄市、縣市轄內再利用機 構之資格檢核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均係由地方政 府依權責核發並依法負有查核監督合法運作之責 任。
(三)再查,我國鋼鐵冶鍊業之地理位置分布,主要分布 於高雄市及臺南市,各為6家及4家,其轄內爐碴違 法填埋之情形較為嚴重。截至111年1月11日統計資 料,臺南市轄內填埋煉鋼業爐碴13面積為19萬7,107 平方公尺、26萬1,961公噸以上,臺南市爐碴違法 填埋情形最為嚴重,此有環保署查復資料可稽。而 再 利 用 機 構 為 能 持 續 收 受 事 業 廢 棄 物 進 廠 再 利 用,以獲取利益時,為免受到產品貯存量超過銷售 量之限制,時有未依再利用用途規定之情事。因 而,除由地方主管機關查核監督外,工業局更應積 極掌握再利用機構相關產製、銷售之合理性,以避 免發生「假再利用、真棄置」之情。
(四)續依環保署查復,106年1月18日新增廢棄物清理法 第39條之1規定,明定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負責追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再利用產品流 向,必要時並實施環境監督。該署於107年1月9日 公 告 「 應 進 行 流 向 追 蹤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產 品」,公告煤灰、廢鑄砂及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共3項以「工程填地材料」或「道路基層或底層級 配粒料原料」為再利用產品或用途,應由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負責再利用產品流向追 蹤。又為強化可再利用資源管理,遏止假再利用真 棄置,維護土地正義,環保署擬修正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第2款規定,擬將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2款「致污染環境」規定,修正為「足生污染環 境之虞」,俾使未依規定方式再利用且足生污染環境之虞之違法行為,得處以刑罰,藉以強化違法再 利用之處罰,並同步修正「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涉及違法清除處理及再利用認定原則」等作為。
(五)綜上,爐碴非法棄置及濫用問題以臺南市最為嚴 重,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已規定再 利用機構應申報營運紀錄,復為掌握最終使用地 點,環保署已於106年1月18日新增廢棄物清理法第 39條之1規定,因此地方政府依法負有查核監督其 合法運作之責外,工業局亦應依法落實追蹤其產品 流向,並輔導再利用機構確實辦理,避免爐碴濫用 事件發生;又環保署已研擬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2款規定為「足生污染環境之虞」,應積極推 動,以遏止假再利用、真棄置之情事。 四、國產署經管學甲區興業段804-2地號國有土地係於93 年11月11日以抵稅地方式接管登記,斯時經勘查為雜 草地,而本案國有土地遭填埋爐碴時間經臺南市政府 調閱歷年航照圖研判可能之行為時間為100年至102 年間,該署自96年起即運用「國土利用監測計畫」衛 星影像偵測變異點,卻未有接獲該土地變異點通報、 環保機關通報,顯然該署仍以被動接獲通知為主,其 科技化監測或熱點土地巡查仍有所不足,致使於109 年間遭民眾檢舉後方獲悉該國有土地遭填埋爐碴,始 要求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繳交補償金等作為,縱使 該署經管國有土地數量龐大且來源複雜,仍難謂已善 盡該筆國有土地之預防管控作為,應檢討改進。
(一)依國產署查復,本案學甲區興業段804-2地號國有土 地為抵稅地,於93年11月11日接管登記為國有,該 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下稱臺南辦事處)於93年 11月23日勘查地上狀況為雜草地。本案土地於109 年9月間經立法委員陳椒華國會辦公室受理民眾檢 舉學甲工業區4處遭填埋爐碴廢棄物,其中1處涉該 署經管該筆國有土地,臺南辦事處獲通報後即於 109年9月24日辦理勘查,地上物狀況為全程興業公 司 占 用 搭 建 圍 籬 作 工 廠 廠 區 使 用 , 使 用 面 積 2,534.01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於109 年9月25日函限期該公司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經該公司於109年10月22日函表示已騰空地上物並 繳交占用使用補償金55萬700元,臺南辦事處109年 11月11日複勘確認原圍籬已拆除,地上狀況為水泥 地、雜樹、草皮,並再於私有土地交界處架設圍籬 區隔收回土地。
(二)國產署查復,自96年起運用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 分署之「國土利用監測計畫」衛星影像偵測變異 點,未有本案土地之變異點通報、未接獲相關環保 機關通報及該地區環檢署結盟、國土保育防治策略 聯盟之相關提案,致未能防範土地遭填埋爐碴等內 容。該署表示,本案臺南辦事處於接獲舉報後,已 展開占用處理作業排除占用後施設圍籬及設置標 準監測井監測地下水,並積極配合臺南地檢署偵辦 作業及環保機關檢測作業,將俟臺南地檢署偵辦結 果及環保機關釐清填埋物是否屬應清理之廢棄物 及行為人後依規定續處。
(三)惟查,本案興業段804-2地號國有土地遭遭填埋爐碴 時間,經臺南市政府調閱歷年航照圖研判可能之行 為時間為100年至102年間,面積2,534.01平方公尺 (6,689公噸);對照該國有土地鄰地有興業段516 等地號(亦為全程興業公司廠房)遭填埋爐碴面積 23,524.43平方公尺(197,605公噸)。該署查復以 「 雖 以 經 管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面 積 高 達 21萬 餘 公 頃,數量龐大,零星散布全國各處,且多位處偏僻 或夾雜於私有土地間。該署接管土地來源複雜14, 部 分 土 地 於 接 管 前 即 已 被 占 用 甚 至 遭 棄 置 廢 棄 物,加上部分民眾投機、欠缺守法觀念,致國有非 公用土地遭棄置廢棄物等污染環境事件頻傳」等為 由,然本案國有土地並非接管前已被占用或棄置廢 棄物,且該筆國有土地及鄰地遭填埋爐碴之時間長 達近2年,而範圍達2.6公頃,其航照圖變化、現場 車輛長期進出及地上物之占用等,均非一時一刻可 為,該署未能善用科技化監測,或巡管計畫未能即 時發現該國有土地遭填埋爐碴及占用等情,顯然仍 以被動接獲通知,難謂已善盡國有土地之預防管控 作為。
(四)綜上,國產署經管學甲區興業段804-2地號國有土地 係於93年11月11日以抵稅地方式接管登記,斯時經 勘查為雜草地,而本案國有土地遭填埋爐碴時間經 臺南市政府調閱歷年航照圖研判可能之行為時間 為100年至102年間,該署自96年起即運用「國土利 用監測計畫」衛星影像偵測變異點,卻未有接獲該 土地變異點通報、環保機關通報,顯然該署仍以被 動接獲通知為主,其科技化監測或熱點土地巡查仍 有所不足,致使於109年間遭民眾檢舉後方獲悉該 國有土地遭填埋爐碴,始要求騰空地上物返還土 地、繳交補償金等作為,縱使該署經管國有土地數 量龐大且來源複雜,仍難謂已善盡該筆國有土地之 預防管控作為,應檢討改進。
參、處理辦法: 一、調查意見一,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 二、調查意見二至四,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見復。 調查委員:林國明